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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模擬聲音廣播牌照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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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商業電台)及新城廣播有限公司(新城電台)的模擬聲音廣播牌照(牌照)於二○○三年獲批續期十二年,有效期由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據報,商業電台及新城電台已分別於二○一四年七月及八月提交牌照續期申請。現時距離該等牌照屆滿日期不足七個月,但當局尚未公布有關的申請結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3E條規定,在牌照須續期的日期前不少於十五個月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准許的較短期間,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須就該牌照的續期及應施加的條款和條件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建議,通訊局是否已就該兩個持牌機構續牌的事宜呈交有關建議;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鑑於上述條文亦規定,決定拒絕將牌照續期的通知(拒絕續牌通知),須於牌照須續期的有關日期前最少十二個月發給有關的持牌人,而至今距上述牌照屆滿日期不足七個月,當局仍沒有向該兩個持牌機構發出任何拒絕續牌通知,這情況是否反映當局不打算拒絕該兩個持牌機構的牌照續期;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盡快公布該兩個持牌機構的牌照是否獲批續期的決定,讓它們及早作出準備?

答覆:

主席:

  《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3E條規定,任何聲音廣播牌照須續期的日期前不少於十五個月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准許的較短期間,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須就該牌照的續期和應施加的條款及條件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按《電訊條例》和既定程序,考慮通訊局的建議及各項相關因素,然後就每宗聲音廣播牌照的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及新城廣播有限公司分別於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向通訊局提交模擬聲音廣播牌照續期申請(有關牌照續期申請)。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通訊局已根據《電訊條例》於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就有關牌照續期申請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

(二)及(三)正如上文所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按《電訊條例》和既定程序,考慮通訊局的建議及各項相關因素,然後就有關牌照續期申請作出決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一直按《電訊條例》和既定程序處理有關牌照續期申請,不會拖延處理及會盡快作最終決定。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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