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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創新及科技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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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廖長江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政府銳意發展創新及科技的方向雖然在社會上備受認同,但同時有質疑指本港的法規跟不上新出現的創新商業模式,而政府亦未有妥善處理該等商業模式與固有商業模式之間的矛盾。據報,最近有創新及科技界青年企業家當面向行政長官表示,本港的法規存在過多限制,妨礙創新及科技產業的發展,而在該場合談到的有關例子包括Uber網絡召車服務、自動駕駛技術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關企業家又表示希望創新及科技局能擔當協調者的角色,解決創新及科技產業發展面對的法規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年,有哪些創新及科技項目或範疇在本港的發展因為法規的問題而受阻;若知悉,有關的項目或範疇,以及其發展受阻的詳情為何;該等個案由哪個政策局/政府部門處理、處理方式,以及處理結果為何(按年列出有關資料);

(二)當局會否主動聯繫創新及科技業各持份者(包括「學、研、產」),評估哪些創新及科技項目(例如共享經濟、微支付等創新商業模式下的服務)的發展與現存法規或商業模式之間存在矛盾;當局會根據甚麼準則處理該等矛盾;及

(三)當局會否擔當協調者的角色,協助消除本港法規與創新及科技產業發展之間的矛盾;若會,當局會否設立專門機制來處理該等矛盾、聽取業界意見,以及在個案涉及由多個政府部門管轄的範疇時,協調該等部門合作處理有關問題?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相關的政策局後,現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綜合答覆如下:

  政府並沒有創新及科技範疇在本港的發展因為法規的問題而受阻的統計資料,但我們留意到近日社會上就某些創新及科技的應用,例如在運輸及金融範疇內的科技應用,有不少討論。

  政府對在運輸政策範疇內應用科技,包括使用手機應用程式召喚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車輛,持開放態度;惟無論以怎樣的科技或平台經營出租汽車都必須合法,最重要的是須顧及乘客的利益及安全。根據現行的法例,有意以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人士或公司可以為私家車申請出租車許可證,合法經營出租汽車服務。

  為了回應社會上對多元化點對點、個人化服務的需求,運輸及房屋局及運輸署正在公共交通策略研究下研究引入優質的士服務,以為市民提供普通的士以外的一個選擇。

  在金融服務方面,政府留意到金融科技的應用廣泛,對行業的長遠發展影響深遠,香港作為全球最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之一,發展金融科技的潛力巨大。發展金融科技,需要建立一個有利創新的生態環境。政府在去年四月成立了金融科技督導小組,與來自業界、科研和監管機構的代表共同研究金融科技帶來的機遇,以及推動香港成為金融科技中心所需的措施。政府會繼續與所有持份者緊密合作,研究發展金融科技的措施。政府及監管機構會在規管與發展金融科技之間力求取得合理平衡,並不遺餘力以加強金融服務業的整體競爭力。

  事實上,我們留意到部分創新及科技的項目,例如「共乘」出租汽車服務等,在世界各地引起不少爭議。由於這些創新及科技的項目往往需要調整現有的生態系統,牽涉多個持份者,影響既廣泛且深遠,各地的政府和監管機構也仍在研究這些複雜的課題,未有一致的解決方案。相關政策局會參考其他地區處理這些課題的發展和經驗,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在顧及市民大眾的權益和安全的大前提下,在適當的時候考慮相關的措施,促進香港經濟發展更多元化,並且令市民的生活更舒適、便捷和安全。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任何行業,包括創新及科技產業,都必須以合法方式經營。

  在發展創新及科技產業的過程中,創新及科技局會透過與「官產學研」各持份者緊密聯繫,做好促進和協調工作,並會在創新及科技發展的層面,向有關政策局及部門提供支援及意見。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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