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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華懋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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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律政司司長在去年六月三日回應本人就華懋慈善基金(華懋基金)提出質詢時表示,已故龔如心女士遺產(遺產)自二○○七年十二月十日起,已按照法庭頒令由法庭委任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管理人)管理及保存,直至法庭另有頒令為止。律政司司長指出,他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在律政司詳細研究終審法院去年五月判詞(即華懋基金是以受託人身份持有該筆遺產,而不是以無條件饋贈形式接收遺產)後,他會積極跟進遺囑執行安排及細節,並繼續與華懋基金商討遺產管理計劃。律政司司長又表示,律政司一直關注遺產管理狀況,與管理人保持聯繫,包括審閱管理人定期報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上述管理人由某會計師行的會計師出任,政府有否評估該等會計師有否管理該筆價值數百億港元遺產相關業務所需的經驗;如有評估,詳情為何;

(二)管理人現時管理和保存上述遺產工作詳情、管理人每月收取多少費用,以及預計法庭何時頒令終止管理人的工作;

(三)律政司在與管理人聯絡及審閱有關定期報告期間,有否發現任何疏忽、串謀違反職守或管理失當等損害遺產價值行為;如有,詳情為何;

(四)會否定時公開,或按公眾查詢披露遺產中用作慈善用途財產結餘及開支數據;如會,有關做法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律政司與相關持份者商討各項有關遺產管理工作詳情及進展,包括涉及哪些持份者,以及律政司曾否就有關工作向法庭尋求指示;律政司預算何時才可就遺囑執行及安排方面訂出方案?

答覆︰

主席:

  謝偉俊議員的提問涉及已故龔如心女士遺產的管理狀況以及律政司跟進執行遺囑安排的事宜。就第(一)至(五)項的提問,律政司回覆如下。

(一)、(二)及(三)

  自二○○七年十二月十日起,龔如心女士的遺產按照法庭所頒的命令,由法庭委任的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管理和保存。有關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一直由專業會計師擔任。在委任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時,法庭已經考慮有關專業會計師的相關經驗和專業背景才作出任命。

  至於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工作,按照法庭的命令,臨時遺產管理人獲授權管理該筆遺產中的財產及相關事務,其主要職責是查明和保護該筆遺產內的財產,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詢或在有需要時開展恰當法律程序,以及要求任何保管、控制及管理屬於該筆遺產的財產的人士交出及轉移有關財產予臨時遺產管理人,以確保該筆遺產得以妥善保存。此外,有關工作亦包括處理華懋集團營運上的相關事宜。

  終審法院在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判決,並不影響現任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在現階段繼續按法庭的委任履行上述妥善管理和保存該筆遺產的職責,直至法庭另有頒發命令為止。由於落實執行遺囑的工作仍在進行中,現時未能預計臨時遺產管理工作何時終結。

  律政司一直與臨時遺產管理人保持聯絡,並透過審閱臨時遺產管理人提交的資料(包括定期報告),密切關注該筆遺產的管理和保存的工作,包括臨時遺產管理人如何跟進牽涉華懋集團和該筆遺產的任何懷疑不當行為以及經已提出法律訴訟的個案的最新發展。由於有關跟進工作和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除公開的資料外,律政司不適宜在現階段作出進一步的評論。此外,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工作亦一直受法庭監管,包括審閱其定期提交的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

  有關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收取的費用,在法庭的委任命令有所規定。在法庭沒有頒令披露的情況下,律政司不適宜將有關資料公開。

(四)及(五)

  終審法院於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就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囑所作的判決,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是以受託人的身分持有該筆遺產,而不是以無條件饋贈形式接收有關遺產,釐清了遺囑的適當詮釋,為往後執行遺囑的相關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基礎和指引。

  根據有關判決,律政司正積極與華懋慈善基金就有關遺囑的落實進行磋商,在有需要時會向法庭尋求指示,並最終按照終審法院的指示提交有關如何運用該筆遺產作慈善用途的管理計劃給法庭批核。律政司期望可於大約今年年中完成制定管理計劃的建議,並在適當時間向法庭尋求指示。在此之前,該筆遺產將繼續由法庭委任的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進行管理,而律政司和法庭亦會繼續監察其工作。

  由於有關管理計劃的細節尚在磋商中,就將來如何在法律容許或要求的情況下披露該筆遺產用作慈善用途的開支及結餘狀況等事宜,在現階段沒有定案。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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