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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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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昨日(二月十六日),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45條訂立《2016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例》,以提高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有關附屬法例將於二月十九日在憲報刊登。

  政府發言人今日(二月十七日)表示,上述附屬法例生效後,自二○一七年三月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起,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選舉開支限額將由1,300萬元提高至1,570萬元。

  發言人說:「是次選舉開支限額的調整是考慮到自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期間的預計累積通脹率(即百分之十九),以及自上次檢討工作以來的租金變動而訂定的。」

  有關附屬法例將於二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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