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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機構就為場外衍生工具市場引入強制性結算及擴大強制性匯報發表諮詢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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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日(二月五日)就為第二階段的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引入強制性結算及擴大強制性匯報的建議而進行的聯合諮詢(註1),發表諮詢總結(www.hkma.gov.hk/media/chi/doc/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2016/20160205_Consultation_Conclusions_chi.pdf)。諮詢總結內載有經考慮市場的意見及回應(www.hkma.gov.hk/chi/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s/2016/20160205-3/20160205-3a.shtml)後而制訂的修訂建議,並就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初步名單進一步諮詢各界意見。

  諮詢總結的重點包括:

  引入強制性結算(第一階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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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有關的立法程序後,將第一階段結算的開始實施日期由二○一六年七月一日延遲至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 參照一份將會在政府憲報刊登的實體名單,對「金融服務提供者」作出界定,並尋求各界於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前就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初步名單發表意見;
* 設立適用於所有訂明人士(不論是在本地或海外成立為法團)的單一結算門檻;
* 把交收外匯遠期及交收外匯掉期剔除於結算門檻計算之外;
* 提供退出結算責任的機制;及
* 豁免若干項由於多邊投資組合壓縮周期而產生的交易的結算責任。

  擴大強制性匯報(第二階段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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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有關的立法程序後,將第二階段匯報的開始實施日期由二○一七年一月一日進一步延遲至二○一七年七月一日;
* 收窄適用於已在第二階段匯報前作出匯報的交易的追溯匯報規定,使其不再適用於二○一八年七月一日前到期的交易;及
* 把以外幣買賣證券為目的而訂立,並已於有關證券交易的交收周期內交收的外匯遠期剔除在匯報責任之外。

  獲認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中央對手方,將須從二○一六年九月一日起按照現有條文(第一階段匯報)進行強制性匯報,以配合第一階段結算的實施(註2)。

  我們稍後就根據第二階段匯報須填寫的具體資料欄,另行發表一份諮詢總結文件。

  諮詢總結文件可從金管局或證監會的網站下載。

註1:金管局與證監會於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聯合發表《有關引入強制性結算及擴大強制性匯報的諮詢文件》(www.hkma.gov.hk/media/chi/doc/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2015/20150930c7a1.pdf)。

註2:現階段僅涵蓋若干掉期息率及不交收遠期的強制性匯報(第一階段匯報)已於二○一五年七月十日實施。



2016年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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