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三題:相互通報機制
*************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與內地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於二○○○年十月簽訂「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關於建立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通報機制)。通報機制自二○○一年一月起實施。根據通報機制,公安部警務合作聯絡官(內地通報單位)負責向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由公安機關及海關機關(通報機制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擴展至包括人民檢察院及國家安全部),對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香港通報單位負責向內地通報單位通報由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對內地居民提出刑事檢控的情況,以及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況。通報機制屬一項行政安排,並在尊重雙方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實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五年:

(一)每年兩地的通報單位分別作出通報的次數,並按個案發生日期與通報日期相隔多久列出分項數字;過去五年,內地通報單位通報的個案按其發生的省份劃分的數目;是否知悉在內地的廣東省以外地方發生的須通報個案是否須經由廣東省當局向香港通報;

(二)每年內地通報單位通報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個案宗數及所涉香港居民人數,並分別按所涉機關及罪名列出分項數字;當中被逮捕、檢控、定罪,以及被判處入獄的人數分別為何;

(三)每年內地通報單位通報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人數;

(四)政府在收到通報後,有否主動協助有關的香港居民及其家屬;如有,所提供的協助的形式及結果為何;及

(五)保安局有否定期與內地公安部就通報機制的實施情況進行檢討;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如何確保通報機制發揮效用,使當局可盡早向有關的香港居民及其家屬提供所需支援,以及如何評估通報機制的成效?

答覆:

主席:

  就郭家麒議員的提問,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至(三)特區政府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已經以行政安排的形式,在尊重雙方有關法律的基礎上與內地建立相互通報機制,就雙方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個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作出相互通報。根據現行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內地通報單位(即公安部警務合作聯絡官)應向香港通報單位(即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通報包括由公安機關、海關機關、人民檢察院及國家安全部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港人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香港方面,則包括警方、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向內地居民提出刑事檢控的情況,以及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底,內地機關向港方通報共12 038次,涉及9 409名港人。同期,香港通報單位向內地通報單位作出了共36 140項通報,涉及37 302名內地居民。相互通報機制最近五年(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的統計數字列於附件。

  在過去五年,內地對香港居民採取強制措施的個案大都涉及詐騙、走私、危險藥物及盜竊等罪行。涉案地點主要在廣東省,共涉及3 370名港人。主要涉及公安機關及海關機關的個案。不論發生在何省市,所有個案均經由指定內地通報單位(即公安部警務合作聯絡官)通報。內地對香港所作出的通報中平均超過百分之七十在10日內完成,而大部分均在15日內完成。香港警方並無備存就問題所指明的其他個案詳細分類數字。

(四)設立通報機制的目的,是讓當事人的家人能盡快知悉有關情況。故此,香港警務處收到內地機關的通報後,會即時嘗試聯絡當事人的家人。若家人願意,可聯絡特區政府駐內地的辦事處或入境事務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及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在收到內地港人的求助及有關個案資料後,會因應個案的性質、情況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適當支援。根據經驗,這些協助可包括向內地有關當局轉介家人的特別要求(如探訪當事人),以及提供有關聘用內地律師的資料等。

(五)特區政府與內地當局會就通報機制保持溝通,不時交換意見,使機制有效實施。



2016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9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