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八題:行乞活動
**********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投訴指稱,近日越來越多身體殘缺、年老或作僧侶裝扮的人士在人流密集地區的街道上行乞或化緣。投訴人懷疑該等人士來自內地。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6A條,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街道或水道乞取或收取施捨,均屬犯罪,定罪後可被處罰款500元及監禁(第一或第二次定罪為一個月,而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則為12個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因行乞而被拘捕的內地人士的數目,並按他們的情況(即身體殘缺、年老、作僧侶裝扮或其他)及被捕時所在地區列出分項數字;被捕人士當中被檢控及定罪的人數分別為何;被定罪人士被法庭判處的最高刑罰,以及被判處該最高刑罰的人數為何;

(二)第(一)項所述被捕內地人士按他們據以入境的文書類別列出分項數字;他們當中有多少人因行乞而被定罪兩次或以上,以及他們被定罪的平均及最多次數分別為何;

(三)鑑於香港佛教聯合會指出,本地僧侶無需在街上化緣,以及只會以合法的方式募捐,當局有何措施提醒市民提高警覺,不要隨便向在街上作僧侶裝扮的人士布施;及

(四)當局會否檢討有關法例,提高行乞罪行罰則,以提高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二)及(四)任何人在任何公眾地方乞取或收取施捨,均有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及監禁一個月;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警方會對涉嫌在本港進行行乞活動的人士調查,並會按個別案件的情況採取適當行動。不論進行行乞活動的人士是否香港居民,警方均會根據證據,考慮是否作出相關起訴。我們現時沒有計劃修訂有關罪行的罰則。警方會密切留意情況並與內地執法機構保持緊密聯繫,包括定期向內地執法機構反映內地人士在本港干犯有關罪行的情況。

  過去五年,內地人士因行乞被警方拘捕、檢控及判刑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中區、油尖區及旺角區一帶,相關數字見附表。因行乞被警方拘捕的內地人士主要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一般稱為「雙程證」)來港。就因行乞被捕的內地人士是否重複干犯有關罪行以及他們的身分及身體特徵,警方沒有備存分類統計數字。

(三)基於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政府一向尊重宗教團體和人士進行宗教活動的自由。然而,無論是否宗教團體,均須遵從香港的法律。如有人士以不合法方式進行募捐,相關部門會作出跟進。警方呼籲市民,如遇到「疑似僧侶」或其他人士涉嫌進行違法行乞或募捐活動,應向警方舉報。



2016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4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