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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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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關於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考慮日後在撰寫行政長官的述職報告時,就報告的大綱和主要內容諮詢公眾,並在行政長官述職後盡快公開報告和相關文件,以體現行政長官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的憲制責任,以及提高政府施政的透明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在現任行政長官歷次述職期間或在其述職報告中,提出任何希望中央人民政府給予支持的事項;如有,能否提供有關的清單和詳情;如不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及

(三)現任行政長官在其歷次述職期間,有否收到中央人民政府以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發出的指令或指示;如有,當局能否提供有關的清單和詳情;如不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有關李議員的提問,經徵詢行政長官辦公室後,現獲其授權答覆如下:

  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有其獨特和重要的憲制地位。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亦規定,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並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為貫徹上述憲制規定,自回歸以來,各任行政長官均有向國家領導述職及匯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新發展和情況。

  現任行政長官自二○一二年七月上任以來,一貫以詳盡、全面、客觀的方式,如實向國家領導報告特區的情況和特區政府的工作,國家領導亦充分肯定和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施政。

  行政長官述職前,其辦公室每次均會發出新聞稿公布有關日期、安排和隨行官員。於述職期間,行政長官亦會主動會見傳媒,通報訪京的情況。以最近一次為例,行政長官在出發前、述職後以及回港後都有會見傳媒,簡介述職的內容和向國家爭取支持的事項,如香港如何配合國家「十三五」規劃和「一帶一路」兩大國家策略、「深港通」、港珠澳大橋的進度等等。行政長官在會見傳媒時,也會提及國家領導在聽取行政長官的匯報時的意見。

  按《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定期於立法會發表施政報告,隨後並接受議員的提問及聆聽傳媒和市民大眾的意見。此外,在每個立法會會期,行政長官一般會出席四次立法會答問大會,就各項施政工作與議員交流。特區政府各司局及部門亦會就其政策範疇,與立法會和區議會以及相關法定機構和諮詢委員會充分交換意見及聽取建議。總括而言,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透過不同方式和渠道,向特別行政區和市民大眾就其施政負責。

  多謝主席。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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