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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道路危險警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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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路政署公布的《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在黑夜或當能見度低時,所有道路上的障礙物及工程必須以規定的道路危險警告燈(警告燈)作標示,而警告燈須發出間歇或繞轉的燈光,使道路使用者得知障礙物及工程的範圍。然而,近日有多位市民向本人投訴,指有道路工程的警告燈長期失效,容易造成交通意外。他們又指出,有道路工程承辦商採用環保太陽能警告燈,但該等警告燈往往因沒有裝置充電電池或充電不足而失效,以致警告燈形同虛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警告燈運作的投訴;

(二)現時規管警告燈運作的機制為何;規管工作是否交由有關的工程顧問負責,而政府部門只在接獲投訴後才作出規管;當局會否檢討該規管機制,並加強巡查道路工程,以確保警告燈按規定運作;

(三)當局是否掌握上述太陽能警告燈因未有裝置充電電池或充電不足而失效的情況;當局是否知悉有承辦商因充電電池價格較昂貴,在沒有裝上充電電池的情況下使用太陽能警告燈;及

(四)當局有否鼓勵或規定承辦商使用環保設備作道路工程照明及標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審批承辦商使用該等環保設備(包括太陽能警告燈)的申請的程序為何;會否檢討現時承辦商引入環保設備的程序,以確保該等設備名實相符;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20條,道路工程負責人(註)須豎立及保持豎立訂明的燈具、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就此,路政署就有關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措施,制訂了一套《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工作守則》),以訂明燈具、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的相關要求。《工作守則》是路政署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的標準(如美國、歐洲等)以及按照本地過往的經驗所制訂。

  根據《工作守則》,道路工程負責人須因應道路的種類、特點以及時速限制等,在施工地區的安全距離前開始設置及豎立適當的燈具、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如預先警告標誌、道路危險警告燈及適當高度的交通圓筒等),確保相關的道路使用者可以在適當的距離前,清晰看到有關道路工程的指示,以及向駛近的車輛作出充足警告,達致預期的照明、標誌及防護效用。

  馮檢基議員問題所關注的道路危險警告燈是《工作守則》所規範的燈具之一。道路工程的施工地區除了須圍封外,亦須在施工地區的安全距離前開始配置道路危險警告燈,讓道路使用者能清晰看到施工地區。

  就馮議員問題的四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三年、二○一四年及二○一五年,路政署就有關道路危險警告燈運作(包括不著燈和燈光強弱事宜)接獲的投訴數目按年分別為五宗、七宗及四宗。

(二)為確保道路使用者在黑夜時間或當能見度低時能得知施工地區的範圍,《工作守則》就道路危險警告燈的規格訂明了詳細的要求,包括燈光的顏色、閃燈的閃動次數、道路危險警告燈的位置和運作時間等。道路工程負責人有責任確保其道路工程在進行期間須符合《工作守則》的有關要求。

  此外,路政署的審核巡查隊伍會就公共道路上挖掘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措施(包括燈具、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進行抽樣審核,例如在黑夜時間或當能見度低時,審核巡查有關的道路工程有否按照規定放置道路危險警告燈,並符合有關的閃亮要求。若發現有違規情況,路政署會通知有關的道路工程負責人,要求他們盡快糾正違規情況,並按實際情況追究其違反相關規定的責任。

  路政署認為現時審核巡查的機制運作良好,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道路工程安全的情況。如公眾發現道路危險警告燈出現異常,歡迎致電政府24小時一站式服務熱線1823、或路政署24小時熱線2926 4111;或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方式,通知路政署出現問題的道路危險警告燈的所在地點和狀況,以便路政署從速跟進。

(三)及(四)現時《工作守則》上有關道路危險警告燈規格的要求,是以其照明、標誌及防護效用方面的表現為本,而未有就電池種類(例如是否使用太陽能儲電)作硬性規定。目前市場上有不同種類的道路危險警告燈產品供道路工程負責人選擇,以達致《工作守則》的要求和配合個別道路工程的實際需要。工程負責人若採用環保設備,仍須遵從《工作守則》的要求。

  無論道路危險警告燈的種類及其電能裝置的運作情況,路政署的審核巡查同樣會留意它們是否符合有關的閃亮要求。若發現有違規情況,路政署會通知有關的道路工程負責人,要求他們盡快作出糾正,並按實際情況追究其違反相關規定的責任。

  路政署認為現時《工作守則》內有關道路危險警告燈的要求能達到預期的照明、標誌及防護效用,行之有效,運作亦大致良好。路政署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道路工程安全的情況,適時就《工作守則》作出檢討。

註: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19條,負責人(person responsible)就任何道路工程、障礙物或挖掘處而言,指監督或指示進行該道路工程或導致或造成該障礙物或挖掘處的人。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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