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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透過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發送非應邀電子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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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某些需以流動電話號碼登記使用的智能電話即時通訊應用程式(例如WhatsApp)容許使用者建立通訊群組,而無需證明事先已徵得資料當事人同意被納入群組。有巿民向本人投訴,表示他們在參加旅行團後,旅行團領隊建立包含所有團員的通訊群組,以致他們的流動電話號碼在未經其同意下向其他團員披露,因而侵犯了他們的私隱。此外,有市民不時被不認識的人納入通訊群組,藉以發送推銷訊息(例如補習服務及樓盤資料),他們因而飽受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一二年至今,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透過即時通訊應用程式向第三者發送其個人資料的投訴,以及就該等投訴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當中有多少宗成立;

(二)自二○一二年至今,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有關透過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發送非應邀電子訊息的投訴,以及就該等投訴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當中多少宗成立,以及所涉的香港電話號碼的數目;

(三)會否檢討《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的現行條文是否足以規管利用新通訊渠道發送非應邀電子訊息的情況;及

(四)有否向公務員及公營機構人員發出指引,以及進行宣傳及公眾教育工作,提高他們對即時通訊應用程式所涉私隱問題的警覺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提出的問題,綜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以及創新及科技局的資料,現回覆如下:

(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二○一二至二○一五年間共接獲四十九宗有關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透過即時通訊應用程式向第三者發送其個人資料的投訴,按年數字如下:

年份    投訴個案數目
--    ------
二○一二   2
二○一三   6
二○一四  18
二○一五  23
總數    49

  上述個案經公署審閱及處理後,有二十五宗因投訴人未有提供證據、不同意向被投訴者披露其身分、撤回投訴或投訴內容不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範疇(註: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個人資料是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分的資料,而其存在的形式令資料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而不再跟進;六宗因沒有違規的表面證據而結案;十五宗在初步查訊期間經公署調停後解決;兩宗在公署進行正式調查期間經調停解決。截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有一宗個案尚在審閱過程中。

(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下稱《條例》)規管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例如傳真、電郵、短訊、預錄電話訊息等。商業電子訊息一般指含宣傳或推廣產品或服務內容的電子訊息。《條例》採用技術中立的原則規管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涵蓋包括經由即時通訊應用程式(例如WhatsApp Messenger)發送的商業短訊。

  使用即時通訊應用程式成立群組以便發出訊息不一定違反《條例》,須視乎有關訊息是否屬於商業性質,亦要考慮到該訊息的目的和實際內容。於二○一二年至二○一五年期間,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接獲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發送訊息涉嫌違反《條例》的舉報及成立個案的數字如下︰

年份    接獲的舉報個案  成立個案(註)
--    -------  -------
二○一二   214       17
二○一三   259       17
二○一四   547       26
二○一五   664        6
(註:通訊辦經調查後向發送人發出勸諭信、警告信或執行通知的個案)

  有關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發送訊息涉嫌違反《條例》的舉報個案,通訊辦並無就有關舉報所涉及香港境內或境外號碼作分類統計。然而,根據通訊辦調查的經驗所得,絕大部分舉報個案涉及香港境內登記的電話號碼發出的WhatsApp Messenger短訊。

  通訊辦在接獲投訴後,會作出跟進調查。一般而言,若發現相關訊息的發送人違反《條例》第2部所列出的發送商業電子訊息規則,通訊辦會向發送人發出勸諭信或警告信。如通訊辦認為違規情況有可能持續或重複,便會行使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授予的權力向有關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根據《條例》,若違規行為涉及發送人沒有遵從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在發送人違反執行通知的情況下,通訊局可作出檢控。

  由於涉及WhatsApp Messenger短訊的舉報個案在近年有上升的趨勢,通訊辦已把相關情況向WhatsApp公司反映,並把舉報個案涉及的發送人電話號碼轉交WhatsApp公司,以便他們採取適當行動,包括終止有關電話號碼使用其服務。通訊辦亦多次去信WhatsApp公司,建議其改善程式設計,以防可能遭用戶濫發訊息。WhatsApp公司其後在二○一五年四月推出「舉報及封鎖垃圾訊息」的新功能,讓用戶直接向該公司舉報涉嫌濫發訊息者。根據記錄,在通訊辦把投訴個案的發送人電話號碼轉交WhatsApp公司後,通訊辦沒有再接獲涉及有關發送人電話號碼違規的舉報,而WhatsApp公司推出上述的新功能後,涉及WhatsApp Messenger短訊的舉報個案在近月已大幅下降。通訊辦會繼續留意有關情況。

(三)如上文所述,《條例》採用技術中立的原則規管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涵蓋包括經由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發送的商業短訊。

  無論商業電子訊息是否使用新通訊渠道發送,通訊辦若發現發送人違反《條例》所列出的發送商業電子訊息規則,都會向他們發出勸諭信或警告信。根據過往的經驗,大多數被投訴的發送人經通訊辦接觸後,都願意採取修正行動,改善其發送非應邀電子訊息的情況。因此,我們未有計劃就《條例》作出相關檢討。

(四)政府非常重視保護個人資料。在政府內部,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資科辦)制定全面的資訊保安政策及指引,提醒各級人員在使用各種互聯網服務時需要遵行的守則。資科辦並透過「網絡安全資訊站」(www.cybersecurity.hk),向公眾提供保護流動電話及使用流動應用程式的保安建議,包括社交網站及即時通訊應用程式需要注意的事項。

  資科辦亦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制定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有關指引(註:有關指引載於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leaflet_smartphones_c.pdf),連結到「網絡安全資訊站」,加強公私營機構及公眾對保護個人資料的意識和知識。此外,資科辦亦於二○一五年邀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為各局及部門的資訊科技保安主任舉辦兩個關於保護個人資料的研討會,並將講座內容發放於政府內聯網,供各局及部門瀏矷C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向公眾和機構推廣於使用資訊科技時保護及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的意識,包括舉辦流動展覽、講座等活動、設立專題網站,及提醒流動應用程式開發商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私隱需注意的事項。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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