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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打擊假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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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多個跨境犯罪集團透過社交網站招攬香港居民參與和內地人士假結婚的勾當。有許多香港居民為賺快錢參與其中,並推薦朋友參與,以賺取介紹費。有估計指出,每年內地人士與香港居民在香港辦理的婚姻登記當中,約有四分之一可能是虛假的,涉及的香港居民近7 000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每年當局偵破的假結婚案件數目,以及涉嫌假結婚的人數(並按性別及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及涉案中介人的數目、分別有多少人被檢控及定罪,以及法庭對被定罪人士一般施加的刑罰;藉假結婚進入香港的人士最多來自哪五個國家/地區及有關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性別及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鑑於有報道指過去數年,假結婚相關罪行定罪個案數目佔懷疑假結婚個案數目的百分比一直偏低(例如二○一四年不足一成),當局會否向入境事務處增撥資源,以加強打擊假結婚和有關的中介活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會否在處理跨境婚姻登記時加強審查工作,以期找出可疑情況,以及與內地當局和其他國家加強情報交流;

(四)鑑於有評論指出,現時法庭對觸犯假結婚相關罪行的人士施加的懲罰,一般遠低於有關罪行的最高罰則(例如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可處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當局會否就假結婚行為訂定特定罪行條文,並訂明最低監禁年期,以加強阻嚇作用;及

(五)當局會否加強在社交網站及其他渠道的宣傳工作,提醒市民(尤其是年輕人)切勿為賺快錢而以身試法,參與假結婚勾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關注假結婚問題。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二○○六年成立專案小組重點打擊有關罪行,以防止有人透過假結婚或安排他人以假結婚方式申請來港。如發現懷疑假結婚個案,入境處會從多方面及不同渠道去搜集證據,對涉嫌假結婚的人士及有關中介人進行深入調查,並在有足夠證據時對有關人士作出檢控。

  就葛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自二○○八年至二○一五年,入境處共就 5 890 宗懷疑假結婚個案展開調查,共 8 655 人被捕,當中 1 550 人被成功檢控定罪。按年分類數字載於附件一。入境處並無備存二○○八年以前的按年分類數字。

  上述被成功檢控的 1 550 人當中,有 886 人為男性,664 人為女性。除個別個案被判 80 小時或以上社會服務令,絕大部分人被判監,刑期由 4 至 24 個月不等。另外有一名集團主腦被判監 48 個月。

  入境處並沒有備存上述涉及假結婚被調查或被捕人士的國籍或年齡分類數字。上述1 550名被成功檢控的人當中,1 124 人為香港居民,426 人為非香港居民。

  上述被成功檢控人士包括中介人和進行假結婚的人。入境處並沒有備存中介人被捕的分項數字。

(二)及(三)入境處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多管齊下打擊有關藉與香港居民假結婚而進入香港的人士,包括加强入境檢查、打擊非法勞工、加强打擊中介人活動、加強核查可疑登記婚姻個案、與內地有關部門的交流情報合作,以及防止透過假結婚以單非身份來港產子。詳情載於附件二。入境處會按以上措施的成效和運作需要,作出適當人手調配以應付相關工作,並會適時檢討人手編制。

(四)假結婚個案中的涉案人士,可能觸犯以下法例:

  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2(1)(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 15 萬元及入獄 14 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為促致達成婚姻或取得關於結婚的證明書或許可證,明知而故意作出虛假誓言或作出或簽署虛假聲明,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4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七年及罰款,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干犯串謀欺詐罪行,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461章)第2(3)及6條懲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 14 年。

  如上文第一部分回應所述,過去涉及假結婚案件而被成功檢控的人,絕大部分被判監,刑期由4 至 24 個月,涉及集團主腦的個案更達 48 個月。我們認為,有關判刑具阻嚇力。不過,我們亦會密切注視情況,不排除在有需要時檢討有關安排。

(五)入境處不時透過新聞簡報會、新聞稿及傳媒訪問等渠道,提醒公眾(包括年青人)切勿以身試法。未來,入境處會繼續透過宣傳及教育,從不同渠道提醒市民守法的重要性,以及干犯相關罪行的嚴重性。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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