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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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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一月十五日)出席電台節目後與傳媒的談話全文:

記者:想問有報紙頭版報道煥然壹居驗水,抽了四個辦,有一個超標三倍,市建局(市區重建局)雖然表示他們的sample沒有超標,其實政府當局或者市建局是否應再做多些抽驗?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這個我也不清楚,因為市建局不是經營公營房屋。我覺得做法應該是物業的業主如果發現有些樣本超標,它可以參考房委會(香港房屋委員會)的做法,第一,要處理超標的情況,看看原因在哪堙H矯正之後再翻驗,確保符合食水安全的標準。

記者:會不會是因為新樓的關係?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很多時有很多原因的。如果在公營房屋,過去我們在公共屋h發現部分屋h,如果真的有些單位食水含鉛超標,我們現時最後歸納是由於一些喉管接駁位有鉛成分的焊料滲出,但是要看看具體的情況是怎樣。所以我覺得有關的機構應該再深入一些看看成因在哪堙C當然你說有幾個樣本超標,究竟這幾個樣本是否在一個大數目的樣本內,以及樣本在甚麼地方發現,這些它都可以再詳細些去研究。

記者:上星期房委會調查含鉛小組提交報告給局長,局長似乎未有回應,情況是怎樣?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這個房委會所成立關於食水水質問題的委員會(房屋委員會公屋食水質量控制問題檢討委員會),是完成了一個最後報告,上星期交了給我作為房委會主席。我是未作正式作為主席的回應,因為我安排了在一月十八日房委會有一個公開的大會,所有委員都參與的。我會把這個報告作為一個議程的項目,給機會所有委員都可以發表意見,或者他(們)有一些具體的提問,亦都可以由這個專責委員會回應一下,之後我會歸納。最終這個報告房委會是要有一個取態,究竟報告內提出來的各樣觀察、建議,是否應該成立,應該去做呢?我作為主席都是反映整個委員會—房委會的意見。所以我覺得比較適宜不要主席一開始便表態,待所有委員有機會去討論。

記者:最終個表態會是幾時?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因為一月十八日的房委會大會是公開的,媒體都可以到現場看看,我相信表態是完全公開的。

記者:另外也想問一下早前向立法會提交的高鐵與港鐵之間的協議,提到索償的上限,因為早前提到不應該用管理費66億來看,不過協議中亦都講到除了工傷索償無上限之外,其他都是有上限的。那麼是否會影響到之後如果向港鐵索償的話,是否即是會有限制呢?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當年所簽署的委託協議,的確是有些條款是關於如果在索償的時候,意思即是說,港鐵公司作為項目管理人做得不足的時候,究竟它的責任有沒有限制。有條款的確提到責任的限度是以港鐵公司所收的管理費為一個限度。但是,政府的看法是這是(指)一般情況,如果港鐵是很嚴重失職,即是造成政府很大的損失,如果單是以管理費為一個限制未必合理。當然政府與港鐵公司在法律上的觀點並不一致。在去年十一月三十日我們所簽署的補充協議,當然這協議仍然需要港鐵股東大會的批准,當中有提到將來我們會在高鐵項目完成之後啟動相關程序,很大機會我們會用仲裁的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如果將來我們會挑戰這個所謂「責任上限」,如果仲裁結果認為這個上限是成立的,當然我們無話可說,這是法律上的結論。如果仲裁結果指,假如沒有這個上限,其實可能港鐵公司要承擔的責任是不止這個數額的時候,港鐵公司已經同意會在股東大會問(股東)會不會取走這個限制。所以,有一些法律上的程序我們是要遵從,要做。香港是一個法治的社會,所以我們任何事情都需要同時確保我們做的工作都是合乎法定的規定。



2016年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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