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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刊憲及發表有關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諮詢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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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結構引入香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說:「為了回應市場需要更靈活變通的投資基金工具,《條例草案》為香港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結構。這將提供多一種基金結構選擇,並為基金經理締造更為靈活的營商環境,從而使我們的基金註冊平台更臻多元化,有利於香港進一步發展成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

  目前,《公司條例》(第622章)對公司減少股本設有種種規限,因此,開放式投資基金只可以單位信託的形式成立,而不得以公司形式成立。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以公司形式成立,但卻無須囿於一般公司現時所受的限制,可以靈活發行和註銷股份,以便投資者買賣基金。再者,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會如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那樣,受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的規限,而是在符合償付能力和披露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可為以公開形式或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

  政府在制訂立法建議時,已考慮從二零一四年三月的公眾諮詢中所得的意見。意見普遍支持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引入香港。諮詢總結已於今日發表,並已上載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網頁(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doc/ofc_conclu_c.pdf)。

  《條例草案》將於一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2016年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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