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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修訂附表1及2)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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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2016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修訂附表1及2)公告》(《公告》)。《公告》旨在更新《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條例》)(第424章)下的玩具和附表2所載列的數項兒童產品(附表2產品)的安全標準。

  《公告》將於二○一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條例》訂明,任何人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任何玩具或附表2指明的兒童產品,除非該產品符合《條例》附表1或附表2所指明的其中一套安全標準的全部適用規定。該等標準為國際標準或主要經濟體系採用的標準。政府一向留意有關標準檢定機構對該等標準的更新或修訂,並定期將最新生效的標準適用於在香港供應的產品。上一次更新是在二○一五年。

  有關標準檢定機構已更新或修訂適用於玩具及四類附表2產品的標準。《公告》旨在採用經更新或修訂的標準。

  政府在二○一五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間,已就《公告》內更新相關安全標準的建議徵詢公眾及持份者的意見,當中並無反對意見。



2016年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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