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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專員公布香港適用的逆周期緩衝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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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金融管理專員今日(一月十四日)公布,由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香港適用的逆周期緩衝資本(CCyB)會由現行的0.625%,上調至1.25%。是次上調與《巴塞爾協定三》所設定的分階段實施CCyB的安排一致。

  金融管理專員陳德霖表示︰「鑑於信貸與本地生產總值差距及物業價格與租金差距等主要指標仍處於偏高水平,因此香港有需要持續累積CCyB。」他又指出:「儘管信貸增長步伐近期有所減慢,物業市場亦有初步跡象顯示略為放緩,但仍有需要上調CCyB。信貸及物業市場所帶來的相關風險並未減退,如這些風險一旦實現,CCyB可提高銀行體系承受衝擊的能力。」

  有關CCyB決定的詳情見金管局網站(www.hkma.gov.hk/chi/key-functions/banking-stability/ccyb.shtml)所載發給認可機構的「CCyB公布」。

背景資料

  金融管理專員在定出CCyB比率時,已考慮多項定量指標及定性資訊,包括「緩衝資本參考指引」(為CCyB比率提供指引的衡量標準,是根據信貸與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相對其長期趨勢的差距,以及住宅物業價格與租金比率相對其長期趨勢的差距而編製)。信貸差距及物業價格差距皆維持在高位,如以緩衝資本參考指引作簡單配對(按《巴塞爾協定三》監管資本架構下0%至2.5%的CCyB範圍標準),會顯示CCyB應為2.5%,即《巴塞爾協定三》範圍的上限。

  顧名思義,緩衝資本參考指引是為決定CCyB比率提供「指引」,但釐定CCyB比率並非機械式的過程。除了緩衝資本參考指引外,金融管理專員亦考慮了其他參考指標,包括銀行、企業及家庭的負債水平、償債能力、銀行體系的盈利及資金狀況,以及宏觀經濟失衡狀況。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從這些來源得到的資訊與緩衝資本參考指引所提供的信號一致。

  《巴塞爾協定三》監管架構訂明在三年(二○一六至二○一八年)的期間內,分階段實施CCyB,並於二○一九年一月一日全面生效。根據這項分階段實施安排,於二○一六年一月一日開始時最高CCyB比率可為銀行風險加權資產的0.625%,其後每年增加0.625%,最後至二○一九年一月一日達到最高的2.5%。這表示在《巴塞爾協定三》的分階段實施安排下,二○一七年的最高CCyB比率為1.25%。按照金融管理專員向來採納《巴塞爾協定三》架構的普遍做法,金融管理專員在是次決定CCyB比率時,選擇遵循《巴塞爾協定三》所設定的階段實施水平。

  CCyB是《巴塞爾協定三》監管資本架構的重要部分,由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地區在全球各地同時推行。CCyB由巴塞爾委員會制訂,以在信貸增長過度時期提升銀行體系抗震能力,讓銀行體系能夠在受壓期間抵禦甚至吸收衝擊,而不是將風險擴大,對經濟造成更廣泛的影響。

  適用於個別認可機構的特定CCyB規定以該認可機構總風險加權資產的一個百分比來表示。每間認可機構的CCyB規定視乎其私人機構信貸風險承擔的地域組合分布,以及該等風險承擔所在的每個地區的適用CCyB比率而變化。

  CCyB一旦實施及啟動後,會「延展」認可機構的防護緩衝資本(亦經《巴塞爾協定三》引入)。防護緩衝資本亦會在二○一六至二○一八年間分階段引入,在二○一六年開始時的比率為風險加權資產的0.625%,並按等額逐步調高至二○一九年一月一日的2.5%。這表示二○一七年的防護緩衝資本比率將會為1.25%。

  《銀行業(資本)規則》訂有於香港實施CCyB的權力。該規則賦予金融管理專員權力,在其認為香港信貸過度增長引致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增加時,公布香港適用的CCyB比率。



2016年1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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