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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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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今日(一月八日)刊憲。

  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旨在為香港落實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頒布的新國際標準,訂立法律框架。」

  二零一四年九月,香港表示支持實施自動交換資料的新標準。香港承諾在本地法例獲通過的大前提下,根據互惠原則與合適的伙伴實施新標準,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有關伙伴須符合關於保障私隱和資料的保密性及正當使用所交換資料的規定。目前,已有超過90個稅務管轄區承諾實施有關標準。

  簡單來說,根據自動交換資料標準,財務機構須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戶。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者,指在有關稅務管轄區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繳稅責任的稅務居民,而該稅務管轄區已與香港簽署自動交換資料協定。財務機構須就這些財務帳戶蒐集須申報的資料,並向稅務局提交這些資料。稅務局會與屬於香港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當局,每年交換相關資料。

  政府發言人表示:「我們採取務實的方式,把自動交換資料標準的必要規定納入本地法律,以確保有關標準得以有效實施之餘,不會對財務機構施加不相稱的合規負擔。在制訂立法建議時,我們已考慮了在二零一五年四月至六月進行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及回應。」

  一般而言,要斷定某個人或實體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有關人士身處之地或逗留於該地的時間(例如是否在一個課稅年度超過183天);如屬公司的情況,則根據有關公司成為法團的地點或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稅務管轄區繳稅(例如預扣稅、消費稅或資本增值稅),並不會使該人士自動成為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發言人說:「我們打算只跟與香港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的伙伴訂定雙邊自動交換資料安排。除了自動交換資料標準下的保障措施,現行全面性協定及交換協定下的保障措施,亦會適用於根據自動交換資料模式所交換的資料。」

  條例草案涵蓋以下四個主要範疇:

(1)財務機構及須予申報的財務帳戶的範圍:《條例草案》收納自動交換資料標準訂明的相關定義,並因應情況所需加入對本地法例的提述及作出適當修訂。《條例草案》亦訂明「免申報財務機構」及「豁除帳戶」,有關的財務機構和帳戶可能被用作逃稅的風險較低,因而可獲豁免申報。

(2)財務機構識辨須申報帳戶及向帳戶持有人收集資料的責任:《條例草案》訂明財務機構識辨財務帳戶是否「須申報帳戶」的盡職審查程序。為符合自動交換資料的要求,財務機構必須維持及應用有關程序,以識辨由指定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持有的帳戶和收集所需資料(針對方式)。為向財務機構在履行其盡職審查的責任時提供彈性,《條例草案》也會訂明財務機構可應用相同程序,就屬於香港以外其他任何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帳戶,識辨有關帳戶和收集所需資料(普及方式)。

(3)財務機構須向稅務局提交資料的範圍:就個人資料而言,所需交換的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及出生日期和地點。財務帳戶資料方面,則包括帳戶編號、帳戶的年終結餘或價值,以及利息、股息及出售財務資產所得收益(視乎情況而定)的總款額。

(4)稅務局執法的權力及就違規情況施加的罰則:為確保香港有效地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條例草案》賦予稅務局所需的執法權力(包括:要求財務機構按指定的方式提供須申報帳戶的資料、進入財務機構的業務處所檢查其合規系統及程序,以及就有關系統或程序不合規之處要求財務機構修正)。《條例草案》亦分別就財務機構、服務提供者及帳戶持有人,建議訂立各項罰則。

  香港要履行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的承諾,時間表非常緊迫。當中涉及四項主要工作:

(1)首先,必須確保《條例草案》在本立法年度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完結前獲立法會通過。

(2)隨後需物色最少一個合適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以期在二零一六年年底前完成磋商。把有關伙伴納入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的名單,須經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3)自動交換資料協定訂立後,財務機構須在二零一七年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和蒐集相關的須申報帳戶的資料。

(4)最後,財務機構須在二零一八年向稅務局提交資料,以傳送予自動交換資料伙伴。

  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將於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我們會全力配合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務求草案早日通過。」



2016年1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3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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