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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上市公司主席或主要人員失蹤或失去聯絡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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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華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十一月,有一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公司在披露易網站發布公告,表示該公司未能與其董事會主席兼行政總裁取得聯絡,並因此委任一名執行董事暫時代理該名失去聯絡人士的職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五年,上巿公司發出公告,表示其主席或主要人員失蹤或與該等人士失去聯絡的個案數目,以及該等人士失蹤或失去聯絡前身處的地方;該等個案中,有關的公司至今仍未能與該等失蹤或失去聯絡人士取得聯絡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有否規定,上巿公司須在發現其主席或主要人員失蹤或與該等人士失去聯絡後的某段時間內發出公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證監會會否就此進行檢討;及

(三)證監會一般會就該類個案作出甚麼跟進行動,以確保小股東的利益不受損害?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們回覆如下:

(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每天都會審查上市法團發表的公告。證監會及聯交所並沒有備存關於失蹤或失去聯絡上市法團主席或主要負責人員的具體數字。

(二)及(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IVA部,除非例外情況適用,否則上市法團須在知道任何內幕消息(註)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該消息。個別案件的事實和情況,以及對有關的上市法團帶來的影響,可能有很大分別。若某事件或事態發展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所指的內幕消息,上市法團便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的有關規定披露該消息。若證監會認為內幕消息看來未有及時加以披露,證監會將採取適當行動,促使有關的披露規定得到遵守及執行,其中可能包括向有關上市法團作出查詢、發出指引函,或在情況極為嚴重時,採取執法行動。

註:就某上市法團而言,內幕消息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具體消息或資料--(i)關於該法團、該法團的股東或高級人員,或該法團的上市證券或該等證券的衍生工具;及(ii)並非普遍為慣常(或相當可能會)進行該法團上市證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該等消息或資料如普遍為他們所知,則相當可能會對該等證券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



2016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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