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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虛報收入及資產定罪後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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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濫用公屋個案。

  一名觀塘坪石h公屋住戶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入息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而被定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日前駁回她的上訴申請。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發言人今日(一月二日)表示,在此個案中,有關公屋住戶是單位的認可居住人士,於二○一三年填寫入息申報表時,申報自己並無工作和相關收入,同時該住戶亦申報自己並無擁有任何房產。惟經調查後被揭發於申報時段,刻意隱瞞了每月三萬多元的工作收入,以及忽略提供聯名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的事實。案件經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一萬六千五百元以及一萬零五百元。

  其後,她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在上月三十日的判案書中指出:

(一)就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的傳票(即申報自己並無工作和相關收入),上訴人指她在二○一三年十一月因病決定離職休養。她以為申報表是用以計算二○一四年度以後的租金,因此,不需要申報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收入。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她知道要申報有關時期收入,但覺得不公平。在庭上作供時,她又表示她的哥哥告訴她只需要申報當時的收入。法庭認為上訴人的說法,對她這樣一位會計師來說可謂匪夷所思。上訴人刻意地在每月收入一項填上「N/A」,如果上訴人「無知」和被「錯誤教導」,她為何不填寫「0」。因此,法庭深信上訴人是知道她虛報的作為; 及

(二)就忽略提供入息申報表指明的詳情的傳票(即申報自己並無擁有任何房產),上訴人聲稱由於沒有租金收入,她認為不需要填寫物業資料。但在庭上作供時,上訴人說沒有留意申報表的其他細節和填表須知。法庭認為上訴人在涉案申報表上「刪除了『有』及沒有填上其他資料」表示她知道這一項目的性質和存在。對一名專業的會計師來說,說法難以令人置信。而上訴人在合計一欄寫了「0」,即是說她並沒有任何收入,或估計收入(意指並非出租的房地產)。明顯地,上訴人是有其犯罪意圖。

  經考慮上訴人提出的所有理據後,法庭決定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及有關罰款;並命令上訴人須支付上訴聆訊的訟費。

  按房屋署現行政策,在公屋居住滿十年或以上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入息,若其家庭總入息超逾資助入息限額,便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租戶,更須在下一個申報周期申報資產。若其家庭資產淨值超逾指定的資產淨值限額,或選擇不作出申報,他們便須遷出公屋單位給其他有房屋需要的人士。房屋署有機制審查住戶申報的入息及資產,以確定其應繳交租金水平或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

  作為釐定租金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然後才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此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



2016年1月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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