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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及財務公司因非法讓與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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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致力打擊濫用資助房屋單位。一名「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業主、兩名「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業主及兩間財務公司,日前因干犯非法讓與罪行而被定罪。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表示,有關案件於本月二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涉案的兩個資助房屋單位分別位於屯門兆隆苑及沙田富安花園,三名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在沒有繳付補價予房委會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簽署貸款協議,將該兩個資助房屋單位作抵押向兩間財務公司借貸,因而被檢控。最終,法庭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三名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各被判罰款五千元,而兩間財務公司則各被判罰款八千元。

  根據《房屋條例》規定,所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在未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如發現被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及協議這樣做,均屬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而《房屋條例》第27A條亦將第17B條規定為無效的讓與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因此,所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的業主,如欲將單位加按,必須留意及嚴格遵循《房屋條例》內的規定,以免因干犯非法讓與罪行而被檢控。



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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