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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2015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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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5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我動議二讀《2015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

實施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

  根據現行法例,有意經營不同類別持牌處所的人士(下稱「申請人」)只可依靠消防處為有關處所進行消防風險評估,以及證明其處所符合相關的消防安全規定。消防處人員會實地視察有關處所,評估消防安全風險,然後發出一套消防安全規定,訂明該處所須進行的消防安全工程,例如須安裝的消防裝置及設備,以及通風系統等。申請人其後須委聘註冊承辦商或工人進行工程。工程完成後,消防處人員便會進行查核。若確認合乎規定,消防處會發出消防安全證明書或通知書,供申請人呈交有關發牌當局,以申領牌照。

  為方便營商,並善用專業人力資源,我們建議實施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透過市場上專業工程師和合資格人士,提供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發出證明書等服務。

  建議的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可在消防處以外,給予申請人多一個選擇,以完成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發出證明書的程序。註冊消防工程師預期能夠提供較靈活的服務,例如在較彈性的時間進行實地風險評估或查核等。此外,以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資源和人手,我們預期他們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所需的風險評估和發出證明書的服務,因此會吸引申請人,尤以經濟負擔能力較高的,例如酒店、大型娛樂場所等的申請人,選用這服務。

  這個計劃既方便營商和善用專業人力資源,亦會為註冊消防工程師創造機會,有助本港消防工程專業的發展。在推出新計劃後,消防處仍會繼續提供現有服務供申請人選用,即申請人可選擇由消防處作風險評估和發出證明書,或聘用註冊消防工程師。

  為審慎起見,我們計劃先於訂明處所的申請牌照過程實施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待計劃施行大約兩年後,消防處會檢討計劃的成效。我們會視乎檢討結果,考慮日後是否把計劃擴展至其他範疇。

條例草案的目的

  現行的《消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並無訂明除消防處以外任何第三方可參與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發出消防證明書的工作,或賦予處長規管註冊消防工程師的權力。因此,政府有必要修訂《消防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擬議的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及規管註冊消防工程師的事宜訂立規例,並作出相關及相應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訂立新的附屬法例,涵蓋該計劃的實施細節,包括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註冊機制和職責;紀律處分及上訴機制;以及就有關計劃發出的實務守則等。

公眾諮詢

  消防處分別於二○○七年及二○一一年進行業界諮詢,以蒐集持份者對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的意見。一般來說,持份者大都支持引入該項計劃。其後,消防處於二○一二年年中至二○一三年年中進行營商環境影響評估研究,以便更準確評估擬議計劃對持份者的營商環境有何影響。研究結果亦顯示,持份者普遍支持擬議的計劃,而市場亦有足夠合資格的準註冊消防工程師可供聘用。

  我們在今年十一月三日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簡介有關的立法建議。委員對各項建議並無提出反對。

結語

  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審議工作,讓條例草案早日通過。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我們會盡早制訂一條新的附屬法例以列明擬議計劃的實施細則。條例草案及新的附屬法例獲通過後,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便可開始實施。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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