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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5年東區海底隧道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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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5年東區海底隧道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5年東區海底隧道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東區海底隧道(東隧)為期30年的「建造、營運及移交」專營權將在二○一六年八月七日屆滿。專營權屆滿時,東隧即會歸屬政府並成為政府隧道。我們要為東隧成為政府隧道後的營運和管理提供所需的法律基礎,也要廢除用以規管東隧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營運的《東區海底隧道條例》(香港法例第215章)(《東隧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東隧由政府接收後,與其他政府隧道一樣,將歸納入《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法律框架之內。

  《條例草案》旨在把東隧加入《條例》適用的隧道名單內,以及修訂《行車隧道(政府)規例》(第368A章)(《規例》),其中主要的修訂包括:

(一)修訂隧道費的收費表,將向通過東隧的車輛收取的現行隧道費,納入其內;及修訂移走費和許可證費的收費表;以及

(二)訂明若干與東隧運作有關的規定,包括須領有許可證才可通過東隧的車輛類別、對運載危險品車輛通過隧道所施加的限制,以及在東隧使用的交通標誌和道路標記。

  《條例草案》亦訂明所需的保留條文和過渡性安排,以確保即使政府廢除《東隧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後,政府如需要繼續處理某些事宜,就該等事宜所獲取、產生或引致的權利、特權或責任將不會受到影響。

  此外,《條例草案》包括若干相應修訂,以廢除在其他法例中有關《東隧條例》或專營公司的提述。例如,《公職指明公告》(第1C章)有關《東隧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提述將會被廢除。

  政府在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就建議的法例修訂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該事務委員會並無反對把東隧納入《條例》的法律框架的立法建議。

  事務委員會委員較為關注政府何時會透過調低東隧及西區海底隧道(西隧)的收費,以合理分布包括紅磡海底隧道在內三條過海隧道的交通流量。我們重申,任何收費調整方案,均須把三條過海隧道一併考慮。假若政府只調低東隧的收費水平,轉往東隧的車流幾乎肯定會令九龍東及港島東的交通情況進一步惡化。西隧目前的車流儘管未達其設計容量,但卻受連接道路的交通情況所局限。不過,我們預料當將來中環灣仔繞道開通後,會有助紓緩西隧連接道路的擠塞情況,讓政府在制訂過海隧道交通合理分流整體方案時,有較大空間考慮實施一個全面涵蓋三條過海隧道的收費調整方案。我們已承諾交通事務委員會,在完成東隧歸屬事宜後,會繼續這方面的工作,在適當時候諮詢事務委員會及公眾。

  代主席,《條例草案》對東隧在專營權屆滿後的正常運作,是必不可少的,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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