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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非法「佔領行動」期間的拘捕及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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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去年九月至今,有超過一千名參與「雨傘運動」及有關公眾活動的人士被警方記錄個人資料、拘捕或檢控。據報,部分被控以襲警罪的人士在互聯網找到錄影片段得以在法庭上自證清白,而且該等片段揭露有關警務人員作出與事實不符的證供。有公眾人士質疑該等警務人員在法庭上不誠實地作供,令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受不必要的檢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今年一月至今,就「雨傘運動」相關案件而言,法官在審訊中指有關的警務人員不誠實地作供的案件數目為何;

(二)有否對該等被法官指不誠實作供的警務人員採取紀律行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在警務人員被法官指不誠實作供的該等案件中被檢控的人士數目,並按該等人士的職業及年齡列出分項數字;有否評估該等人士因有關案件而蒙受時間和金錢上的損失為何;如有評估,結果為何;當局會否向該等人士作出賠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我綜合回覆如下:

  在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警務人員進行拘捕、律政司作出檢控及法院進行審訊並作出裁決,均有不同的標準。

  在警察方面,如果有合理懷疑,警務人員便有權對相關涉案人士進行拘捕。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處理檢控工作時,會根據《檢控守則》首先考慮案件的證據是否充分,然後權衡公眾利益,才作出檢控決定;除非案件有合理定罪機會,否則不會提出或繼續檢控。而法庭方面,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會考慮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當中包括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環境證據及證人的口供等。法官只會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會裁定被告人罪成。

  基於以上所述,在個別案件中,即使被捕人士最終不被檢控,並不代表警方錯誤進行拘捕,亦不意味檢控人員失職。也由於法庭在處理刑事案件中秉持的是「毫無合理疑點」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即使個別被告人最終被判無罪,不一定代表拘捕、檢控過程或個別證人的口供出現問題。若被告人被判有罪,他們亦可以進行上訴。這就是香港的獨立司法制度及法治保障市民權益的體現。

  梁議員的問題質疑「警務人員作出與事實不符的證供」,又指「有公眾人士質疑該等警務人員在法庭上不誠實地作供,令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受不必要的檢控」。我不能夠認同這些指控。

  正如所有在法庭審訊中作供的人士,警務人員在法庭上提供的證供必須經過宣誓,是他信納為真確無訛的。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31條,任何人如在一般情況下或某一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為證人後,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一項在該程序中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

  在個別案件中,若法庭認為有表面證據顯示有人作假證供,法庭可把個案轉介給律政司跟進。警方的立場是,當收到律政司指示後,警方必定嚴肅處理任何警務人員涉嫌違反規定作假證供的個案。視乎調查結果,有關人員除了可能要負上刑責,也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

  若法官認為警務人員在庭上給予的口供不可信,法庭也可建議律政司將案件轉介至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跟進,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庭有關個案處理的結果。警方沒有備存提問中要求的「法官在審訊中指有關的警務人員不誠實地作供」的案件及相關分類統計數字。

  主席,在去年發生的非法「佔領行動」期間,大量示威人士在全港多處舉行大規模非法群眾集結,在多個地點亦持續發生大範圍的群眾衝擊甚至暴力事件。在這些事件中共有955人因涉嫌干犯各種罪行而被警方拘捕,另有48人於違法佔領事件後被捕。截至今年十一月三十日,共有216人已經、正在或將會經司法程序處理,當中有177人已完成司法程序,其中有114人須承擔法律後果,包括74人被定罪及40人須簽保守行為。

  眾所周知,任何大型的群眾集會一旦出現事故,現場必定非常混亂。警務人員當務之急是迅速控制場面,恢復公共秩序,將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減至最低。在去年79天的非法「佔領行動」期間,警務人員每天長時間執勤,在持續混亂的情況中,客觀上個別人員未能準確記憶當時事發經過的某些細節,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警方有恆常機制,不時檢討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安排。警方已加強各總部及總區應變大隊在行動中現場蒐集證據的能力,包括裝備和訓練。蒐證人員配備錄影器材,能在行動期間透過錄影等方法蒐集違法人士的犯法證據,從而提升調查、檢控及執法的成效。

  多謝主席。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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