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二題:使用令人混淆名稱的財務中介公司
*********************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有一些中文名稱包含「會計事務所」的公司,以替客戶提供財務評估服務為名,實質為財務中介公司或財務公司推銷貸款服務,並收取高昂的手續費。有會計業人士向本人反映,該等公司的名稱容易令人誤會他們是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而他們的經營手法亦損害會計業的專業形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措施規管上述財務評估服務,以確保其獨立性和專業性;如有,具體措施為何;如否,會否考慮修改相關條例,以保障借貸人的權益;

(二)過去三年,執法機構就財務中介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該等個案涉及多少間公司名稱包含「會計事務所」或類似字眼的公司;及

(三)會否加強公眾教育,教導市民區分財務中介公司和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的執業單位;如會,具體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代主席:

  梁議員的問題共分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就保障借貸人方面,現行《放債人條例》已訂明,任何人藉虛假、誤導性或欺騙性陳述,或不誠實地隱瞞重要事實,欺詐地誘使其他人向放債人借款均屬刑事罪行,違者可被處以罰款及監禁。如有人以「會計事務所」或提供「財務評估」為名,實質上是誘騙市民向放債人借款,他們可能已觸犯有關條例。

  就有財務中介公司涉嫌非法收取中介費的問題,《放債人條例》亦明文禁止放債人與任何人共謀向借款人收取費用,違者同樣可被處以罰款及監禁。

  由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底,根據《放債人條例》作出的檢控共45宗,當中24人被定罪。

  財務中介公司如作出《商品說明條例》禁止的營業行為,例如「虛假商品說明」或「誤導性遺漏」等,即屬犯罪,可被處以罰款及監禁。

  如中介公司的行為涉及其他刑事成分,警方可根據現行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處理及跟進。

  以上這些條例都可以為向放債人借貸的人提供保障。

  警方一直關注因借貸活動而衍生的罪行,尤其是涉及財務中介公司的不良行為,並為此多次採取執法行動予以打擊。二零一五年八至十月,警方共接獲235宗與財務中介公司有關的舉報,當中61宗涉及刑事案件。警方沒有備存涉及使用「會計事務所」或相關字眼等的公司的分項統計數字。

  我們正與警方就其執法經驗緊密溝通。在未來數個月,我們會與警方就其所有近期的執法行動,作出更仔細的分析以充分掌握警方執法時遇到的困難。同時,我們亦會參考議員和關注團體提出的建議,並作出適當安排與不同持份者會面。因應屆時的分析結果及實際情況,我們不排除會考慮檢討《條例》內的有關條文,以更有效打擊財務中介公司的不法行為。

(三)假冒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的執業法團屬犯罪行為。《專業會計師條例》第42條訂明,禁止非執業法團的法人團體表示或宣傳其為合資格執業的執業單位,或在其名稱內使用若干專用稱謂(包括「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會計師」等字樣),以意圖使人相信或可合理地使人相信其為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的執業單位。任何法人團體,包括財務中介公司,如違反該條文,即屬犯罪。

  為保障會計業界和公眾的利益,香港會計師公會(下稱「公會」)一直致力協助市民分辨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的執業單位,當中有公眾教育活動,包括傳媒訪問、廣告、論壇及專題文章等。公會亦備存並適時更新會計師註冊紀錄冊供公眾查閱,讓公眾人士可以確定與其往來的人是否一位已獲公會註冊的會計師。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29(2)條規定,任何人除非是公會註冊的執業會計師或執業法團,否則不得接受委任為香港的法定核數師,或提供相關的核數服務。然而,該條例並無規定,其他會計工作必須由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的會計師或執業單位執行。以會計事務所為名的公司,從事法定核數以外的會計工作,並無違反《專業會計師條例》。

  如以會計事務所為名的公司在會計業務以外,涉及如誘騙市民向放債人借款的違法行為,將按有關條例的條文處理。政府會就有關問題與公會保持緊密聯繫,並聽取各界的意見。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7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