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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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爭條例》》(《條例》)將於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實施。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十二月十三日)表示:「我很高興宣布,就實施《條例》所需的準備工作已經完成,《條例》將於明日全面實施。感謝政府各相關部門、司法機構、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和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同事的努力,各方已就《條例》的全面實施準備就緒。」

  「在過去一年多,競委會已加強宣傳和推廣工作,以進一步增加公眾對《條例》要求的認識。並主動接觸商界,協助他們就遵守《條例》的條文作準備。自《條例》在二○一二年通過至明日全面實施,當中的過渡期是要讓公眾人士和商界有較多時間了解《條例》的內容,並按需要作出調整。我欣悉商界已陸續採取措施以符合《條例》的要求。」

  蘇錦樑續說:「一系列的指引、指南和政策文件,以及教育宣傳短片已公開發放,協助公眾了解和遵守《條例》的內容,及了解如何在《條例》下作出投訴。市民在競委會的網站除了可以取得上述資料,亦可透過網站或競委會提供的電話熱線向競委會查詢競爭事宜或作出投訴,我鼓勵有興趣人士瀏覽競委會的網站以獲取更多資料。」競委會的網址為www.compcomm.hk。

  就電訊及廣播業界業務實體的行為,通訊局與競委會共享管轄權執行《條例》。通訊局對電訊及廣播業執行《條例》的細節,載於通訊局的網頁(coms-auth.hk/)。市民可向通訊局提出與該兩個行業相關的查詢或投訴。

  《條例》禁止業務實體:

(一)訂立或執行協議、經協調做法或某業務實體組織的決定,如其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第一行為守則);

(二)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而濫用其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第二行為守則);和

(三)進行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效果的合併(合併守則)。合併守則只適用於直接或間接持有根據《電訊條例》發出的傳送者牌照的業務實體。

  蘇錦樑表示:「香港致力提倡巿場的可持續競爭。《競爭條例》的實施是確保巿場開放和具競爭力的重要一步,鼓勵企業公平競爭並為消費者帶來裨益。」



2015年12月13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3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