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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東區海底隧道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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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東區海底隧道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刊憲。《條例草案》旨在於東區海底隧道(東隧)的「建造、營運及移交」專營權明年屆滿時,為東隧成為政府隧道後的營運和管理提供所需的法律基礎。

  東隧為期30年的「建造、營運及移交」專營權將於二○一六年八月七日屆滿,屆時東隧即會歸屬政府並成為政府隧道。

  政府接收東隧的安排,與一九九九年海底隧道的「建造、營運及移交」專營權屆滿時的安排相若,隧道的實際運作將不會有任何改變。現行隧道費水平將維持不變,而涉及交通標誌、運載危險品許可證的申請程序等的道路交通規例亦不會受到影響。

  政府發言人說:「整體來說,政府接收東隧之前或之後對隧道使用者而言並沒有分別。」

  《條例草案》亦旨在廢除規管東隧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營運的法例,即《東區海底隧道條例》(香港法例第215章)及其附屬法例。此外,《條例草案》亦訂明所需的保留條文和過渡性安排,以及包括若干相應修訂,以廢除在其他法例中有關《東區海底隧道條例》或專營公司的提述。

  《條例草案》將於十二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



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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