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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電子儲值支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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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樹根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最近本港一間提供電子儲值支付服務(俗稱「電子錢包服務」)的公司與某間連鎖超級市場合作進行推廣活動,吸引了數以萬計的市民下載有關的手機應用程式,並登記使用其服務。該公司聲稱可代市民把款項轉交公用事業機構以繳付電力、煤氣和電訊等費用,但有關的機構卻發表聲明,表明沒有與該公司有任何代收費用的協議。就電子儲值支付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已在上月十三日生效的《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訂明,除非獲豁免,任何發行人如未有獲發牌照而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即屬違法,但該規定設有一年過渡期,當局有否評估不法分子在過渡期內以提供電子儲值支付服務為名進行欺詐的風險;若有評估,詳情為何,以及有何應對措施;

(二)當局有否統計在過去五年,每年(i)全港有多少間經營電子儲值支付服務的公司,以及(ii)接獲涉及該類服務的投訴宗數(按投訴性質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鑑於使用電子儲值支付服務的市民日增,當局有否計劃加強宣傳工作,教育市民如何選擇及安全地使用該類服務;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條例)下的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監管制度已於今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在條例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獲賦權實施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強制發牌制度,及處理相關的監管和執法工作。現有的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或新的市場營運者將有一年時間向金管局申請牌照。在一年申請期結束後(即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除非獲豁免,任何發行人如未有獲發牌照而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即屬違法。

  根據《盜竊罪條例》,欺詐及訛騙行為屬刑事罪行。如市民發現任何欺詐行為,應立即報警,以便警方跟進。   

(二)金管局沒有備存過去五年在本港經營電子儲值支付服務的公司,及相關的投訴的分項統計數字。  

(三)無論任何時候,市民在使用儲值支付工具時,應先清楚了解有關儲值支付工具的性質、服務內容、收費、儲值金額的贖回安排、處理交易投訴的安排等合約條款,並小心作出選擇。金管局已陸續推出公眾教育計劃,包括透過新聞發布、電視宣傳短片、電台宣傳聲帶、海報及小冊子等,加強公眾對使用這類支付產品或服務的認知,及金管局所實施的新監管制度的了解。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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