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二題: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
******************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范國威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答覆:

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11(3)條,運輸署署長可向持有該規例附表4所列國家或地方的主管當局所發的駕駛證明書或執照的申請人,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免試簽發駕駛執照),以在港駕駛某些種類的車輛。該項免試簽發駕駛執照的安排適用於中國大陸。據報,大陸居民申請免試簽發駕駛執照的數目近年激增,而原因包括有代理人在港代大陸居民辦理有關的申請手續,以及大陸有謠傳指持有香港駕駛執照的大陸居民可在全球多個國家駕駛。關於大陸居民在港駕駛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何措施遏止大量大陸居民爭相申請免試簽發駕駛執照;

(二)鑑於涉及免試獲發駕駛執照的大陸駕駛者的交通意外宗數據報在過去三年持續上升,而這情況可能與中港兩地在道路交通規例及駕駛者駕駛文化有差異有關,當局會否把中國大陸從免試簽發駕駛執照安排的適用地區中剔除,以保障道路安全;及

(三)鑑於俗稱「中港自駕遊」的過境私家車一次性特別配額試驗計劃第二階段一旦實施,符合資格的廣東省駕駛者將無須經過考核或修習駕駛課程便可獲准來港駕駛,令不少市民憂慮大量大陸私家車進入香港會影響道路安全及超出交通網絡的承受能力,當局會否擱置推行第二階段試驗計劃?

答覆:

主席:

  「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機制,是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下稱《規例》)第13(3)(應為第11(3))條的規定,讓持有「認可國家或地區」簽發的海外駕駛執照的人士,可無須通過本地駕駛考試,而獲直接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以駕駛私家車、總重量不超過5.5公噸的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認可國家或地方」載列於《規例》附表4內,共有32個國家或地方,其中包括中國內地(詳見答案附頁)。

  根據《規例》,該海外駕駛執照必須仍然有效或有效期屆滿不超過三年,以及是在簽發國家或地方經成功完成有關的駕駛考試後而獲得的。而且,申請人必須年滿十八歲,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1)持有的執照最初是他在簽發國家或地方居住不少過六個月的期間內的任何一日簽發;或(2)在緊接申請前已持有該認可國家或地方的執照不少於五年;或(3)持有該執照簽發國家或地方的護照或同等的旅行證件。

  香港駕駛執照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簽發,只授權執照持有人於香港境內駕駛,並不授權有關人士於其他國家或地區駕駛。至於其他國家或地區會否接受香港駕駛執照持有人在該地駕駛,則屬個別國家或地區的決定。就內地謠傳香港駕駛執照持有人可在全球不同國家駕駛,運輸署曾於去年應內地媒體的查詢作出澄清。

  運輸署一直謹慎處理及核實每一宗「免試簽發香港駕駛執照」的申請,以確保申請人完全符合法例要求和提供真實及準確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對申請人的海外或內地駕駛執照的真確性有任何懷疑,運輸署會就懷疑個案聯絡有關地區的領事館或有關的運輸部門以作查證及確認。

  過去三年(即二○一二、二○一三及二○一四年),被運輸署拒絕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申請宗數分別為97、148和125宗。所有申請被拒的個案,都是因為申請人未能完全符合《規例》訂明的有關條件。一般而言,申請被拒絕的原因包括:申請人的海外駕駛執照與簽發當局所提供的資料不符、駕駛執照已被註銷或屆滿超過三年、申請人並非以正式駕駛執照提出申請、或申請人未能符合《規例》就居留於簽發國家或地方所訂明時間的條件。

  就范國威議員問題的三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香港與內地的免試簽發駕駛執照的安排是建基於互認原則、互惠基礎。香港當局向持有內地駕駛執照的申請人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同時,持有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人士亦可向內地有關當局申請免試簽發內地駕駛執照。香港與內地免試簽發駕駛執照的安排自一九七七年實施以來,一直運作暢順。

  運輸署自二○○七年開始備存「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的數字,內地的申請人一直佔這個數字的大多數。不過,並無證據顯示造成道路安全的特別問題。從數據看,在過去三年(即二○一二、二○一三及二○一四年),本港交通意外宗數分別為15 894、16 089及15 790,當中透過持有內地駕駛執照獲免試簽發香港駕駛執照的司機所涉及的交通意外數字,分別只有66宗、87宗及86宗,而其中約九成為輕微的交通意外,亦沒有涉及致命的意外。因此政府無意停止向持有內地駕駛執照並符合各項要求的人士免試簽發香港駕駛執照。

(三)政府於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推出「過境私家車一次性特別配額試驗計劃」(即坊間俗稱的自駕遊計劃)的第一階段(即港車北上)。截至今年十月底,有超過5 000輛符合資格的香港五座位私家車使用該試驗計劃經深圳灣口岸進入廣東省,逗留期不超過七天。計劃實施至今約三年半,運作大致暢順。政府會小心觀察及檢討試驗計劃第一階段在各個方面的運作情況和成效,並與廣東省有關單位及其指定在港的辦事機構(即香港中國旅行社及香港總商會)緊密聯繫,繼續優化工作流程。至於試驗計劃的第二階段(即所謂粵車南下),兩地政府已表明並沒有具體的推行時間表。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3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