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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打擊的士司機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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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答覆:

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士司機濫收車資、拒絕載客和兜攬乘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三級(即一萬元)的罰款及監禁六個月。雖然警方不時就該等違例行為進行執法行動,但該類個案仍時有所聞。有的士司機指出,一小撮害群之馬作出違例行為,便損害了整個行業的形象,而奉公守法的司機的生意亦受影響。他們呼籲政府加大力度打擊的士司機的違例行為,杜絕歪風蔓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的士司機因干犯與的士服務有關的罪行而被檢控的人數、按所涉罪行和法庭所施加的處罰分項列出司機被定罪的次數,以及按個別司機被定罪的次數,分項列出被定罪司機的人數及他們被施加的處罰;

(二)過去五年,當局有否就法庭對違例的士司機判刑過輕而提出上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提高的士司機作出違例行為的罰則,例如訂明重犯者必定會被永久取消駕駛的士的資格,以加強阻嚇作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有何措施可有效打擊的士司機的違例行為?

答覆:

主席:

  的士為乘客提供個人化、點到點和較舒適的服務,是香港公共交通服務的重要一環。

  的士服務受到《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規管。法例訂明的士司機提供服務時須遵從的一般操守和各種與的士服務有關的違規行為,包括社會上較為關注的違規行為例如濫收車資、拒載及兜路。根據《條例》,這三類違規行為的最高罰則均為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法庭亦可就這三類違規行為經定罪後,在罰款及/或監禁之外,另加判處暫停涉案人士駕駛的士的資格一段時間,即所謂「停牌」一段時間。目前,法例並無就法庭可判的停牌時間設定上限。

  就易志明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直以來,政府致力協助的士業界維持具質素的服務和合理收費水平,亦同時打擊的士業界內的任何違規行為,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近年,有關的士服務的乘客投訴有增長趨勢,政府深感關注。警方已加大執法力度,並會特別針對較多旅客的地點(例如纜車站、蘭桂坊等)嚴厲執法,當中包括通過放蛇行動打擊的士司機違法行為。警方針對濫收車資、拒載及兜路的行為,在過去五年多(由二○一○年至今年十月)一共就990宗個案作出檢控。詳情載於附件一。若控方認為需要跟進判刑(例如刑罰太輕),可循既定程序提出覆核刑罰。在過往五年多,警方未有因認為的士違規行為的判刑過輕而提出上訴。

  從附件一的數字可見,在過去五年多,涉及濫收車資、拒載及兜路的檢控數字均有所上升。以拒載為例,檢控數字由二○一○年的28宗增加至去年的128宗,而今年截至十月為止的檢控數字已達167宗。同期,法庭就一些違規案件,曾分別判處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500元(涉及兜路)、停牌九個月(涉及濫收車資)及監禁三個月(涉及濫收車資)。值得一提的是涉及濫收車資的停牌個案由二○一二年全年的8宗大幅增加至今年(截至十月為止)的17宗。另外,今年截至十月因濫收車資而已被檢控的58宗個案中,30宗已被定罪,當中14宗被同時判監禁(或緩刑)及停牌。

  這些檢控及判刑數據說明了警方加大力度執法及法庭判案的具體情況。除針對上述那些較為公眾關注的違規行為之外,警方亦有就其他的士服務的違規行為(例如兜客、在的士站不排隊接客、涉及安全帶的違例事項)作出檢控。在今年截至十月,警方共就這些違規行為提出了1,149宗檢控。

  就屢次干犯法規的人士,控方一貫會將涉案人士過往曾干犯類似罪行的資料提交法庭作考慮。以最近干犯濫收車資的法庭判案為例,今年一月至十月,合共12名是曾干犯的士違規行為的人士。根據所得的資料顯示,這些重複犯案人士的判罰明顯較重。初犯者通常會被判罰款,而重複犯案人士則較常會被同時判停牌及監禁。詳情見附件二。

  現時的法例已就的士違規行為訂有相當全面及不同程度的罰則。案例顯示判罰未達罰則的上限,反映目前罰則足夠,而根據我們了解,法庭會考慮每宗案件涉及的各項因素,作出合適的判刑,因此政府現階段無必要考慮提高罰則。但政府會繼續密切注意針對的士違規行為的執法及判罰情況。同時,如上文所指,如涉案人士是屢犯者,控方會向法庭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法庭考慮。
 
  此外,我們亦認為有需要加強針對的士業界的宣傳教育。運輸署一直有透過與業界溝通,提醒他們要遵守法例,並通過不同渠道向乘客發放包括收費水平、前往主要目的地的參考車費及求助電話在內的資訊。運輸署亦將在的士事務常規會議上,定期向業界提供就的士違規事宜的執法情況及判決的資料。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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