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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就議員對《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裁決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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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以下是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今日(十二月七日)就議員對《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裁決的發言全文:

  各位,我們會在今個星期三,恢復二讀辯論《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正如大家知道,我收到由議員提交的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正案,共有900多項。在過去這段時間,我和秘書處都詳細審閱了這900多項修正案。根據《議事規則》和過往對修正案處理的先例,以及根據政府當局及提出修正案的議員的意見,我作出了裁決。今早,我已透過秘書處將我就這些修正案的決定,通知了所有議員。

  我首先想就我的決定作一個說明。提出修正案的有陳鑑林議員。他作為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代表條例草案委員會提出了一共12項修正案。黃毓民議員也提出了903項修正案。

  陳鑑林議員的修正案主要分三組,即三個題目。一個是有關所謂限制合約凌駕性,即是說在條例草案中,規定了一些獲得豁免的情況,能否通過合約的方式,去不容許豁免呢?在審議過程中,(草案)委員會有相當多議員都認為應該限制合約的凌駕性。在這方面,陳鑑林議員一共提出了8項修正案,是有關限制合約凌駕性的。

  第二個議題(方面),提出了兩個有關公平使用的修正案。即是如果在公平使用的時候,就應該獲得豁免。

  另外亦有兩項修正案,是有關源自使用者的內容,即是User-Generated Content,簡稱UGC。有關UGC豁免的問題有兩項修正案。(由陳鑑林議員提出的)一共有12項(修正案)。

  黃毓民議員的903項修正案中,其中有80項是提出了實質性的修正。即是對條文內容,提出了實質的改變。其餘823項,則沒有提出實質的改變,完全是文字上的修改,即是對原來條文的行文方式或格式作出修改,例如將引號刪走,改成斜體字、粗體字、黑體字等等,或者將「在」字刪走、將「是」字改為「屬於」的「屬」字,這些(修訂)完全對條文的實質含意沒有任何影響,完全是文字上的(修訂)。這些(修正案)共有823項。

  我在作出裁決前,首先請政府當局就這些修正案表示他們的意見,他們是否同意這些修正案符合《議事規則》。政府(的意見)回來後,我們將政府的意見,交予有關的議員作回應。在參考政府的意見和議員的回應,最重要的是,我一定要按《議事規則》作出裁決。有關的《議事規則》就是第57(4)條。《議事規則》第57(4)條列出了哪些修正案可以容許,哪些修正案一定不可以容許。其中在第57(4)(a)條,說明了修正案一定要與條例草案的主題Subject Matter,以及有關的條文,即它修正哪些條文,要與條文的主題有關。即是說,不能修改草案的主題以外或者有關條文主題以外的內容。這是一個很清楚的限制,就是主題的有關性的問題。

  第57(4)(c)條說明,修改是不能令原本的條文變得令人難以理解,英文就是Unintelligible。也就是說,作出的修改沒有人能明白改動了甚麼,又或者在語法上錯誤,根本修改後的條文是不通的,這是不可以的。那就是說,修訂要有清清楚楚的意思和一定要通順。這就是第57(4)(c)條(的規定)。

  第57(4)(d)條,大家或者已較多聽過,如果修正案被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是瑣屑無聊,或者無意義,便不能批准。

  然後,第57(4)(e)條說明,修改後不能令中英文版本出現不同的意義,出現分歧。所以如果修改中文(版本)後與英文(版本)不相符,那麼英文(版本)都要修改。如果中、英文兩個(版本)都要修改,便不能修改成中、英(版本)兩面的意思都不同。(我)主要考慮的(《議事規則》的規定)就是這幾條。

  在我考慮這900多項的修正案的時候,必須嚴格按照(《議事規則》)第57(4)條內的這些規定,以及以往我和以前的立法會主席曾經作出的裁決所定出的先例,才作出(裁決)。

  我簡單說明一下根據這些《議事規則》內的規定,以及我們之前已經確立的原則,我的決定是怎樣。

  陳鑑林議員作為這個條例草案委員會的主席,提出了12項修正案。其中有關限制合約凌駕性的8項(修正案),當中有兩項的修改觸及原來的條例,即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38條。第38條離開了現在條例草案(所涵蓋)的範圍。那就是說,現在的條例草案並沒有牽涉到原來條例的第38條,所以,我認為這兩項修正案,因為它是修改《版權條例》第38條,它的內容是關於研究及私人研習,Research and Private Study的方面,而今次整個條例草案都沒有觸及這一方面,所以按照《議事規則》第57(4)(a)條,這兩項修正案與條例草案任何有關的條文無關,所以我不能夠批准提出這兩項修正案。

  有關合約凌駕性的其他6項(修正案),我認為都符合《議事規則》。另外的4項,即是有兩項是關於公平使用,以及兩項有關源自使用者的內容,即是UGC,亦都符合《議事規則》,所以由陳鑑林議員代表草案委員會提出的12項修正案當中,6項有關合約凌駕性,兩項有關Fair Use公平使用,以及兩項有關UGC的,我都批准了。即共12項(修正案)當中,有10項牽涉到三個範疇,都可以提出來讓全體委員會審議和決定。

  黃毓民議員的修正案,我剛才說過,在903項當中,有80項提出實質性的修訂。這80項當中,有3項是要修改條例草案的詳題。對於條例草案詳題的修改,我們過往已經確立了一些原則。詳題其實是反映了整個條例草案的目的,以往在甚麼情況下才會容許修改詳題呢?就是當審議整個條例草案時,要就當中的條文提出了修訂,而這些修訂是完全符合《議事規則》,即是符合我剛才說的《議事規則》第57(4)條內所有的規定,當(這些修訂)提議出來之後,發覺這些修訂,有一些是詳題未包括在內,但它們並沒有違反《議事規則》的,(在這種情況下)便要修改詳題來適應這些修訂。所以詳題的修訂是要當我們完成整個條例草案(的審議)之後,發覺詳題不再能夠完整地反映條例草案的目的,才能作出修改。

  所以,我要看黃毓民議員的這3項修改是否符合《議事規則》,就要看是否有這個必要。實際上,我看過所有我所批准的修改之後,發現即使所有這些修正案(獲得)通過,都沒有超出原來詳題的範圍,所以這3項對詳題的修改,我是不能批准的。

  其它的77項,其中有42項,我認為是符合《議事規則》的規定。最主要的,就是它們亦符合我剛才說的第57(4)(a),即是與主題有關的這個規定,所以這42項,我是批准了。

  餘下的35項,因為其針對的條文,離開了這個條例草案,以及當中所有條文(的內容),譬如說我剛才舉的例子,即是陳鑑林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當中有兩項是針對原來的條例的第38條,那便是「出了界」。

  黃毓民議員亦有3項修正案是針對原來的條例第37條,陳鑑林的那個(修正案)是針對第38條,黃毓民是針對第37條。針對第37條亦是離開了條例草案的內容,所以便不能批准。同樣地,他其它的32項實質性的修正案,都是因為跟主題無關,所以我不能批准。這就是對他那80項有實質的修改,我的處理(方法)。

  餘下共823項是純粹修改文字(行文)的(修正案),我便要看這些修正案是否符合《議事規則》。首先我們很快看到,這823項(修正案)之中,有27項因為弄錯了,譬如說要把某一條條文的某一個字改成另一個字,但條文根本沒有那個字,弄錯了;有些沒有寫清楚將某條條文改做甚麼,我們弄不清他到底想改哪一部分。這些就是違反了我剛才說第57(4)(c)那一項,即是說不通,不明白它的意思,所以我不容許。另外還有55項(修正案),如果通過了他所提出的修訂之後,就會變成了中、英文兩個版本有分歧。這亦都違反了我剛才說第57(4)(e)的規定,所以我都不可以批准。即是說,有27項(修正案)因為有弄錯的地方,我不批准,有55項是因為中、英文有分歧,而不獲批准。

  剩下來一共還有741項,沒有違反到我剛才說的(《議事規則》的)那幾條(規定)。但是,在(審議)一個條例草案,議員提出數以百計文字上的修改,這是第一次。以往議員提出過一些文字上的修改,我們批准過。政府當局亦提出過文字修改。甚至這一次在這個條例草案,政府當局也提出好幾項文字上的修改。所以文字上的修改,本身只要不牴觸《議事規則》的任何一條,例如修改後變了(語意)不通,當然不可以,但如果它並非不通順,又不會造成中英文歧義的話,是可以容許的。但我是這樣考慮:這個條例草案公眾最關心是哪些問題呢?我們這幾天聽到外面有些公眾人士,包括有些所謂網民最關注的問題,是甚麼問題呢?議員最關心甚麼問題呢?我們成立了條例草案委員會,召開了這麼多次會議,大家著重討論的是甚麼問題呢?正如大家知道,都是在如何維護知識產權,與開放創作自由、言論自由之間,維持平衡,這是主要的、實質的問題,所以才有合約凌駕性、公平使用,以及UGC這些問題的討論,這個才是大家最關注的(問題)。如果我們在委員會階段,去處理數以百計文字上的問題,我認為不符合審議這個條例草案的目的。一定對於這些文字上(修訂)要花的時間,遠遠超過我們真正可以去處理、考慮條例草案當中的實質問題(的時間)。黃毓民議員在提出這些修訂的時候,他所提出的理據,我認為政府當局要認真考慮。黃毓民議員指出,由於我們應該要中、英文並重,不能夠將一些本來屬英文的條文,硬譯過來變成不通順的、一般市民難以理解的中文條文。他這個講法,我認為值得政府當局,尤其是負責草擬法律的人士,要認真考慮。但我亦同意政府提出的講法,對於如何「執靚些」文字,如何使到文本盡量寫得通順,盡善盡美,這個不應該是條例草案委員會,以及審議條例草案的全體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如果在審議的過程當中,我們看見有語文問題,藉機修正它,這當然是應該做的。但如果在全體委員會的時間,把立法會會議的時間,花大量(時間)在這些條文的文字上,我認為這是不符合立法會要履行的職責。

  我們相信,當政府將來草擬條文時,他們要認真考慮包括黃毓民議員今次提出的意見,盡量避免在條文上有太多這類文字上的問題。但我亦深信,若我今次容許(提出)這幾百項文字上的修正,我們將來要處理的問題可能完全是不合理的。試想,這個條例草案只有96條(條文),(議員)可以提出800多項行文修訂。如(有條例草案)有上百條的條文,或幾百條條文,如議員要逐條條文去研究如何改善語文,我們要處理的修正案可以是天文數字,大家可以想像得到。我認為如果是這樣(情況),這本身嚴重妨礙了立法會要去審議條文的職責,所以對於這800多項純粹行文上的修正,我認為它們是牴觸了《議事規則》。具體來說,我認為如果我容許所有(文字上的修正),是屬於瑣屑無聊的範圍,所以我全部都不能批准。

  但我要強調,這並不表示以後凡是有關文字上的改進的修改都屬不合規程。希望大家明白,我們沒有這樣的意圖。我們要看實際情況,看我們要處理的有關修正案是否實際可行。

  總結來說,陳鑑林議員提出的12項(修正案),我批准了10項;黃毓民議員提出的80項的實質性修改,我批准了當中的42項,而其他有關純粹文字上的修改,由於我認為其數量是多至令我覺得屬於瑣屑無聊,所以我完全沒有批准。

  在處理(條例草案)時,我們會分幾節進行辯論。首先恢復二讀(辯論),議員在二讀辯論發言。二讀辯論完成,就進行二讀表決。之後進入委員會階段,在此階段,我們會分開幾節,將議員的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我會首先處理草案委員會和公眾最關注的問題,我們會先就關乎合約凌駕性、公平使用和源自使用者的內容這幾項,分開兩節進行合併辯論,然後再處理政府當局應草案委員會的要求提出而沒有大爭議的一批修正案,最後會處理黃毓民議員(提出)的多項修正案,之後才就整體各項修正案及條文進行表決,這是我們的安排。



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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