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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委任財務匯報局署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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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七日)宣布,行政長官再度委任蘇兆明,在財務匯報局主席因披露利益而不能執行主席職能時,署理財務匯報局主席職位。該任命是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附表2第3(1)條作出,並在即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每當有需要由蘇兆明署理主席時生效。蘇兆明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出任財務匯報局業外人士成員。

  財務匯報局是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就本港上市實體在審計或匯報範疇方面可能出現的不當行為展開獨立調查,以及就本港上市實體可能沒有遵從會計要求的事宜展開獨立查訊。

  《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3條規定,除非財務匯報局另有裁定,所有在某事宜中已披露利益的財務匯報局成員,須在該事宜商議期間避席。

  《財務匯報局條例》附表2第3(1)條訂明,若財務匯報局主席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不能執行主席的職能,行政長官可委任財務匯報局的另一名屬於業外人士的委任成員,在主席不在港或無履行職務能力或職位出現空缺期間,署理財務匯報局主席職位。



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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