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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違例經營及管理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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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男子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十二月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至12,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四月及今年五月分別巡查旺角豉油街及旺角道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豉油街的會社內惠顧食物,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另外,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和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10、17及19項條件。

  在旺角道的會社,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7項條件。

  負責管理上述會社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因而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條及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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