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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更改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工程項目環境許可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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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署理環境局局長陸恭蕙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網站的資料,路政署至今九次申請更改環保署於二○○九年向其批出有關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的條件,其中一次申請是將香港口岸人工島海堤的建造方式由傳統浚挖改為不浚挖,經改動的海堤會由分別5.1及1公里長的鋼圓筒結構海堤和拋石結構海堤組成。另一方面,上月有報道,路政署在未有向環保署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下,修改人工島西邊和南邊部分海堤的建造方式,以拋石結構海堤取代原本設計的鋼圓筒結構海堤。經此改動後,鋼圓筒結構海堤及拋石結構海堤將分別長3.6及2.5公里。有環保團體指出,即使放置隔泥網,與建造鋼圓筒結構海堤比較,建造拋石結構海堤更易使填海用的建築廢料溢出海洋。根據路政署的回應,環保署認為修改上述海堤的建造方式不涉及改動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報告,故路政署無須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的條件,亦無須公布該項修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經第一次更改後的上述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3/2009/A)的內容與經最新一次更改後的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3/2009/I)的內容有何分別;

(二)當局有否就建造鋼圓筒結構海堤工程和建造拋石結構海堤工程分別對人工島外圍的水質及海洋生態的影響進行比較;若有,詳情為何;有否評估建造鋼圓筒結構海堤造成水質污染的機會是否低於建造拋石結構海堤;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環保署有否制訂指引,訂明在甚麼情況下環境許可證持有人須就修改建造方式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建造鋼圓筒結構海堤及建造拋石結構海堤屬不同的填海造地方式,環保署基於甚麼理據決定路政署(i)無須為上述修改建造方式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的條件,以及(ii)無須公布有關修改;及

(五)鑑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第13條訂明,當環保署接獲有關更改環境許可證的條件的申請後,如環保署署長信納在設有緩解措施下,有關的工程項目對環境的影響並無實質改變,以及該項工程項目符合技術備忘錄中所描述的規定,署長便可修訂有關的環境許可證而無須要求提交環評報告,署長有否就更改上述環境許可證條件的任何一次申請要求路政署提交環評報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署長當時基於甚麼理據作出有關決定?

答覆:

主席:

  建築工程在施工期間因應各種原因而需要修改設計或施工方式時有發生。環評條例訂立了條款,讓工程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3(1)條提交修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環評條例》第13(5)條訂明在設有緩解措施下,有關的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並無實質改變,及該工程項目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技術備忘錄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才可修訂該環境許可證而無須要求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報告。

  就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工程項目的人工島海堤的建造方法,保護環境的重點是防止工程產生的懸浮固體污染海洋。就此,在二○○九年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規定了建造海堤時必須使用隔泥網來防止污染海水。工程的最初設計是使用傳統的浚挖方式來建造海堤(即先浚挖海床的鬆散淤泥層然後以砂或石料回填,再於其上以堆石(即拋石)方式建造海堤)。由於浚挖工程會產生大量淤泥,雖然隔泥網可以防止污染海水,運送淤泥的過程會帶來潛在額外污染,並且需要大量容納傾倒淤泥的空間。故此,環境許可證亦訂立了一系列的條款,以監察浚挖工程、淤泥的處理和傾倒,以期把相關污染減至最小。

  在二○一○年,經考慮國際最新填海技術和可行性後,工程倡議人(即路政署)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改為無須浚挖的方案,使用安裝碎石樁以鞏固淤泥層取代原來的浚挖建造方法。為加快工程進度,路政署亦同時建議在興建海堤時先安裝鋼圓筒,然後於筒外面堆石建造海堤;在不能安裝鋼圓筒的位置,則在碎石樁上以堆石方式建造海堤。兩類海堤同樣不需要浚挖海堤下的淤泥,同樣建有碎石樁,海堤外層同樣是堆石表面。

  從環境角度,上述建造海堤方案可以避免產生淤泥,較原先的浚挖方式對防止污染更加有利,亦可以省卻處置大量淤泥的空間,符合《環評條例》第13(5)有關修改環境許可證的要求,所以環保署和相關法定主管當局部門經考慮路政署的申請後,批准了有關申請。環境許可證其後亦因此刪除了有關浚挖和淤泥處理的條款,並且就無須浚挖的建造方式訂立了一系列新的條款。環境許可證亦規定如對建造工程的次序及/或安排有任何修訂,路政署須以書面通知環保署。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EP-353/2009/A到EP-353/2009/I兩張環境許可證的條款細則比對可參閱附件。有關修改主要涉及更改或刪除或加入相關條款以反映自二○一○年以來工程在建造安排或運作上的改變,包括改用無須浚挖的海堤建造方案、加入鋼圓筒建造海堤、加入循環使用經污水廠處理的污水設施、利用海上灌漿生產設施以減少建築運輸船隻、更改淤泥棄置的安排、更新總綱發展藍圖,和填海前鋪設砂層等改動;

(二)人工島海堤工程對水質的影響主要源自浚挖淤泥的工序。因為工程設有隔泥網,在鞏固了的海床上直接堆石或先安裝鋼圓筒再堆石來建造海堤都不會對水質帶來過量影響,兩者都符合環評條例及其技術備忘錄的要求。如上文所述,無須浚挖的海堤建造方案已能大幅度減低對水質及海洋生態的潛在影響;

(三)《環評條例》訂立了條款和明確要求,讓工程倡議人在有需要情況下可以提交修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詳情如前述;

(四)前文已經解釋,堆石海堤是原來的設計。鋼圓筒混合堆石建造海堤是新加入的方法,兩者皆符合環評條例及其技術備忘錄的要求。環境許可證亦規定了如對建造工程的次序及/或安排上有任何修訂,路政署須以書面通知環保署。路政署後來因為一系列的技術限制,有更多位置需要按照原來方法在碎石樁上以堆石建造海堤,路政署已經把這個安排上的改變按照環境許可證的規定以書面通知環保署;及

(五)根據《環評條例》第13(5)條,如果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的工程涉及改動而會引致對環境有實質改變,環保署可要求申請人提交環評報告。按環評條例的定義,實質改變指對工程項目作增建或改建而導致有不良環境影響。路政署提交的九次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皆不會導致有不良環境影響,因此無須要求路政署提交環評報告。如前文所述,工程的最主要改變是以無須浚挖的方案,取代原來的浚挖方法來建造海堤,所申請的改動對保護環境更加有利。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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