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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向資助學校發放薪金津貼以供支付教師署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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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安排,當資助學校教師擔任署任職位達30個曆日或以上時,該等教師可獲署任津貼,而學校可向教育局申請薪金津貼以供支付署任津貼。有教師向本人反映,教育局發放薪金津貼時有不少失誤,包括在發放前沒有核實學校申請發放有關金額是否正確。據本人了解,教育局於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引入額外的電腦系統後,開始試驗編制預先查核程序,並覆核先前的署任個案,因而發現以往有錯誤發放薪金津貼。有一些個案涉及多年錯誤發放薪金津貼(長達10年),亦有個案涉及向同校數名教師錯發署任津貼,有關學校及教師因而被要求退回巨額款項。《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第1.10發行版)第13.2(c)條列明,「如果是多付薪金,教育局會在下一次發放資助金給有關學校時,因應已確定多付的薪金,調整資助金的款額。學校應向有關的教職員追討多付的薪金,如無法追討,則學校須承擔有關的損失」。另外,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某些訴訟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六年後,不得提出(六年時效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教育局每年發現多少宗錯誤向學校發放薪金津貼以支付教師署任津貼的個案,以及所涉教師人數;是否知悉當中有多少間學校未能向教師追回錯誤支付的署任津貼、有關的原因,以及所涉最高的款額為何;

(二)在第(一)項的個案中,由教育局首次錯誤向學校發放薪金津貼,至發現錯誤之間,最長相隔多久、有多少宗相隔六年或以上,以及所涉教師人數;教育局是否已完成覆核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以前與支付署任津貼有關的個案;如否,尚餘的個案宗數,以及預計需時多久才能完成覆核該等個案;

(三)教育局於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引入額外的電腦系統前,核實有關教師領取署任津貼資格的流程為何,以及流程內每個步驟的完成時限為何;鑑於教育局已引入額外的電腦系統,該局能否確保在收到申請的同一學年內完成有關的核實工作;如否,原因為何;

(四)教育局有否諮詢律政司上述六年時效規定是否適用於上述追討錯誤發放薪金津貼/支付署任津貼的個案;如有諮詢而結果為是,六年時效是否由首次犯錯的日期開始計算;如否,教育局如何計算六年時效;

(五)過去五年,有多少間學校因多付薪金而被教育局調整資助金、所涉款項總額,以及資助金被調整幅度最大的個案所涉的金額為何;及

(六)過去五年,教育局未能向學校追回錯誤發放薪金津貼的個案數目及原因,以及所涉款項總額為何?

答覆:

主席:

  葉建源議員提問的背景資料與現行資助學校申請發放署任津貼的安排並不完全相符。就此,本局先簡述現行教育局向學校發放薪金津貼(包括署任津貼)的機制、校本安排及處理方法如下︰

  資助學校作為教職員的僱主,其法團校董會或校董會已獲授權按照《資助則例》所訂的條件及規定,批核教師的聘任、署任、晉升及改編職系等事宜。在評定其聘用的教師的薪金及署任津貼時,資助學校須依據《資助則例》、《薪金評估指南》及相關的教育局通告等的規定辦理,無須本局事先審批,有關安排自二○○○年開始沿用至今。

  按照一貫做法,為避免延誤學校支付教師的薪金(包括署任津貼),及基於學校已在相關的申請表確認有關安排遵照已核准的教學人員編制及符合教育局有關規定,並承諾會把多收的薪金津貼退還,教育局會依照學校填報的評估薪金先向學校發放薪金津貼,然後再核實有關的薪金評估。如學校的薪金評估(包括署任津貼)有誤,一經本局發現,本局定必要求法團校董會或校董會澄清和糾正。就學校錯誤支付教師薪金的個案,教育局會與有關學校溝通,並必會要求學校退回多收的津貼金額,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

  就葉建源議員的提問,本局現回覆如下︰

(一)至(三)根據《資助則例》,教師如獲法團校董會或校董會批准署任核准的較高職級並擔任專責職務,而其合資格署任期達30個曆日或以上,可獲發署任津貼。如前所述,當學校出現較高職級的空缺時,安排署任與否完全是校本決定,無須經教育局審批;就申請發放署任津貼,學校有責任確保有關的署任符合前文所述的各項規定。無論任何情況,如本局發現懷疑因學校錯誤批核署任安排而多收署任津貼,教育局會作出跟進,並要求學校退回多收的津貼。

  教育局於二○一三年引入「編制查核系統」。該系統提供預先查核機制,以查核資助學校提交於薪金津貼下聘任的教職員的申請(當中包括署任安排)是否符合有關學校各職級的核准教職員編制。如聘任的各級教職員的總人數(包括署任人員)超越有關學校核准的各級教職員編制,系統會即時拒絕該聘任的申請。只有聘任教職員的申請通過編制查核,其有關薪金的資料才會傳遞到薪金津貼系統內,以處理發放薪金津貼的事宜。本局在查核過程中發現部分懷疑學校多發署任津貼的個案,其中34宗已核實及跟進,有關學校已按相關規定退回多付的津貼金額。至於學校就多發的署任津貼與有關教師間的安排詳情,無須通知本局。我們會繼續跟進其他懷疑個案。原則上,現時署任津貼申請的核實工作一般可於同一學年內完成。

  提問(一)及(二)要求統計由教育局首次錯誤向學校發放薪金津貼,至發現錯誤相隔的年期、個案數字、學校數目和教師人數,以至涉及款項等資料,本局在此澄清,所有署任津貼的申請由學校提出,如學校錯誤批核署任安排,一經本局發現,便會要求學校退還多收津貼。本局不會每年綜合統計提問中各項分類數字,因此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四)據本局了解,《時效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一般適用於法律訴訟。至於學校因錯誤評估署任津貼,無論其原因或年期的長短,有關學校必須向教育局退回多收的津貼金額。

(五)如前文所述的原因,本局未有提問要求的綜合統計數字。

(六)學校因薪金評估有誤而多收的薪金津貼,定必要退回本局,故不存在教育局未能向學校追回錯誤發放薪金津貼的個案。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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