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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規管店鋪發售代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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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樹根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市民投訴,指部分零售店鋪(例如餅店、百貨公司和超級市場)以往發售的代用券(代用券)可無限期通用,但該等店鋪近期發售的代用券則註明使用限期,持券人只可在限期屆滿前使用有關代用券換取指定價值或指定數量的貨品。若持券人未有注意代用券上的有效期限或忘記在有效限期屆滿前使用代用券,便會蒙受金錢上的損失。投訴人認為,消費者以現金購買代用券,等同預繳式消費,因此有關店鋪為該等代用券設定使用限期並不合理,損害消費者的權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消費者委員會及有關政府部門共接獲多少宗涉及使用代用券的糾紛及投訴,以及投訴的詳情為何;

(二)有否研究店鋪設定代用券使用限期的做法是否合理,以及有否損害消費者的權利;

(三)鑑於代用券的使用條款一般包含「若有任何爭議,以本公司最終決定為準」的條款,當局有否評估該條款是否屬具法律效力的免責條款;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規管零售店鋪發售代用券的事宜,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若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有關禁止不良營商手法的修訂條文自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以來,至二○一五年十月底,香港海關(海關)共收到一百零一宗有關現金券的舉報,數字詳情載於附表一。就行業而言,餐飲或飲食業相關的舉報較多,約佔總數四成。另一方面,約七成個案最終未有足夠證據證實違例。

  此外,過去五年(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十月底),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共收到一千零九十七宗有關現金券的投訴,數字詳情載於附表二。就行業而言,餐飲或飲食業相關的舉報較多,約佔總數兩成半。另一方面,約八成個案經消委會調停後已獲得解決。

(二)消費者購買商戶發出的現金券屬預繳式消費,據我們理解,商戶一般會在當中向消費者提供價格優惠或折扣。一如其他消費交易,消費者在決定是否購買有關現金券時,除了考慮商戶提供的優惠,亦應同時考慮其他消費合約條款(例如商戶設定的使用限期)。

  政府和消委會一向致力透過宣傳和教育,鼓勵精明消費。消費者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考慮自己的需要和有關條款與細則,如有疑問,消費者應向商戶查詢,或拒絕交易。交易後如感覺受屈,可向相關機構求助。

  消委會在二○一二年四月公布了《公平條款互利共贏標準格式消費合約不公平條款報告》,鼓勵及協助商戶避免使用不公平合約條款。業界在制訂標準格式消費合約時,可參考該報告的建議。

(三)現行法例中,《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對於藉合約條款而逃避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施加限制,其中規定如消費者與商戶訂立合約,商戶不能藉合約條款而在自己違反合約時卸除或局限與違約有關的法律責任;或聲稱有權在履行合約時,所履行的與理當期望他會履行的有頗大的分別;或聲稱有權完全不履行其依約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法律義務,除非該合約條款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訂明,就任何貨品售賣合約或服務提供合約而言,如其中一方是以消費者身分交易,而法庭裁定該合約或其中任何部分在立約時的情況已屬不合情理,法庭可給予拒絕強制執行該合約或只強制執行合約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其餘部分等濟助。

(四)消費者如認為個別消費合約中的條款不合理或影響其消費者權益,而與商戶協商不果,可考慮向消委會投訴、訴諸調解或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等多種現有途徑處理。

  此外,《商品說明條例》將一些常見的商戶對消費者作出的不良營商手法列為刑事罪行。如消費者懷疑商戶違反該條例,可向海關舉報,海關會適當跟進。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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