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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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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透過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改善現時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制度中的預設投資安排,確保所有計劃成員均可投資於一套高度劃一、有收費管制,且符合退休儲蓄的長遠投資目標的「預設投資策略」,以回應「收費高、選擇難」的問題,優化強積金制度。

  現時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沒有規管強積金的預設安排,各受託人可自行採用不同種類的成分基金作為預設安排,有些成分基金並不符合退休儲蓄的長遠投資目標,情況並不理想。因此,我們建議透過《條例草案》,規定每名強積金受託人須在每個強積金計劃下提供一套採用高度劃一,並設有收費管控的「預設投資策略」。

  我們建議在法例中訂明「預設投資策略」的投資規定。概括而言,「預設投資策略」建基於兩項投資原則,即環球分散風險及隨年齡降低風險。「預設投資策略」下有兩個採用環球分散投資策略的成分基金,即「核心累積基金」及「65歲後基金」。「核心累積基金」將有百分之六十淨資產值投資於風險較高的投資項目,如環球股票,而餘下的百分之四十則投資於風險較低的投資項目,如環球債券。至於「65歲後基金」,則有百分之八十的淨資產值投資於風險較低的投資項目,而餘下的百分之二十則投資於風險較高的投資項目。

  為達到隨年齡降低風險的目的,《條例草案》訂明受託人須把年齡介乎18至49歲的「預設投資策略」成員的累算權益,全數投資於「核心累積基金」。由該成員年滿50歲開始,他投資於「核心累積基金」的累算權益便會逐步轉移至「65歲後基金」,直至成員65歲,其累算權益全數投資於「65歲後基金」。

  「預設投資策略」有收費管控機制,受託人可收取的支付費用總額,除了實付開支外,不得超過法例中訂明的百分比,即以日額計算相等於成分基金的每年淨資產值的百分之零點七五。有關支付費用的總額包括就受託人、管理人、投資經理、保管人及他們的獲轉授人,以及計劃保薦人或推銷商所提供服務而須按資產值計算支付的費用,當中包括在基礎投資基金層面所收取的同類費用。在釐定收費上限水平時,我們參考了受託人執行強積金行政工作的成本,並已平衡業界的承受能力及計劃成員對收費的期望。我想強調一點,我們建議的收費上限水平只是一個起步點,日後還會向下調整。

  為了在有需要時,可適時改動「預設投資策略」的法定投資規定及收費上限水平,我們建議賦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在這兩方面作出修改。有關公告須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審議。

  「預設投資策略」主要為不懂得或不想作出投資選擇的計劃成員而設。因此,《條例草案》訂明,條例實施後,沒有作出投資選擇的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會自動投資於「預設投資策略」。而其他認同該策略的計劃成員,亦可自行選擇將累算權益投資於「預設投資策略」。

  在過渡安排方面,受託人須把因為沒有作出投資選擇,而投資於現有預設安排的現有計劃成員的既有累算權益轉移至「預設投資策略」。《條例草案》規定,受託人必須向這些現有計劃成員發出書面通知,如他們在42天回覆期內未有表示不參與「預設投資策略」,受託人便會在回覆期屆滿後的14天內把他們的相關的累算權益轉移至「預設投資策略」。

  然而,《條例草案》訂明上述過渡安排不會適用於兩個情況。第一個情況,是在「預設投資策略」實施前已年滿60歲的現有計劃成員。原因是對於較年長並將達退休年齡的現有計劃成員來說,把他們的累算權益轉移至「預設投資策略」,不大可能令他們顯著受益於隨年齡降低風險的安排。第二個情況,是現時有一些強積金計劃,採用了保證基金作為預設安排,若因轉移累算權益至「預設投資策略」會導致有關成員失去保證基金承諾的回報,上述過渡安排亦不適用,以保障他們的利益。

  《條例草案》亦會訂明違規的後果。受託人如違反與「預設投資策略」相關的規定,罰則包括撤銷對有關受託人的核准、暫免或終止有關受託人管理強積金計劃,以及罰款。我們亦建議引入新規定,令積金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因受託人沒有根據計劃成員的指示把其累算權益作投資的違規情況向受託人施加罰款。

  另一方面,因應積金局執法及運作經驗,我們在《條例草案》亦提出了一些輕微的技術修訂,以確保執法的一致性、節省積金局的開支及便利日常運作。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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