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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5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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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5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5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存款保障計劃條例》,藉以使存款保障計劃被觸發時,加快釐定受影響存款人應得的補償金額,及向他們發出補償通知。

  有效的存款保障制度可鞏固存款人對銀行體系的信心。近年,主要市場的存款保險機構均作出改革,以提高迅速發放補償的能力。雖然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自二零零六年全面推行以來從未被觸發,但有鑑於全球金融危機後的國際市場發展及參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意見,政府建議將條例下釐定補償的基準,由按淨額計算轉為按總額計算。

  根據現行條例,若存款保障計劃被觸發,存款保障委員會在釐定受影響的存款人應得的補償金額時,會先將存款人在該銀行的受保障存款及債務抵銷,保障額以每名存款人在同一銀行的50萬元受保障存款為上限。在《條例草案》建議的總額發放方式下,在釐定補償金額時,存款人的受保障存款無須與其債務作抵銷,以保障額50萬元為上限。政府預期採用建議的總額發放方式,可令存款保障委員會的發放補償速度,由淨額計算下的大約六星期,大幅縮減到七天。

  相應地,政府建議存款保障委員會可同樣按總額基準,從有關銀行的資產中追討已向存款人發放的補償,以及按有關存款總額作為基準,向銀行收取存款保障計劃基金的供款。

  《條例草案》的建議並不會解除存款人未償還予有關銀行的債務。超出計劃保障額的存款金額,仍可按照相關法律用以抵銷存款人在該銀行的債務結欠。存款人在收到補償後,仍須履行責任向該銀行或其清盤人繳付任何未償還的債務。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現適用於銀行破產情況的債權人等級將維持不變。

  我們亦希望藉此機會對現行條例作輕微修訂,包括提高用作計算存款補償金額的參考日期的確定性。有關建議是將截算日(即計算存款補償的累計利息或外幣換算的參考日期),與觸發存款保障計劃的「指明事件」的日期掛勾。根據條例,「指明事件」是指原訟法庭已就該銀行作出清盤令,或指金融管理專員已向存款保障委員會送達通知,決定觸發存款保障計劃的情況。

  另外,政府建議賦權存款保障委員會在計劃被觸發時,除使用傳統的印本形式的通訊方法外,可利用電子通訊渠道向存款人發出有關補償安排的通知。此舉可改善營運效率,及縮短存款人收到補償的時間。建議的電子通知將會發送予慣常收取有關銀行的電子通訊的存款人,其餘受影響的存款人將會獲發印本形式的通知。

  去年第四季,政府就建議諮詢公眾三個月,回應普遍支持建議,並贊同建議有助提高發放補償效率,維繫存款人信心及促進銀行體系穩定。銀行業界表示,建議的總額發放方式加快補償程序,精簡銀行就有關存款人債務方面的資料管理工作。

  政府在今年五月四日本會的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概述相關立法建議。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

  主席,雖然本港銀行體系及監管制度一向十分穩健,存款保障計劃自推行以來從未被觸發,但我希望本會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以完善存款保障計劃,提高發放補償效率,繼續加強存款人信心及促進銀行體系穩定,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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