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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公屋的興建和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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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回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現時輪候公營租住房屋(公屋)的時間越來越長,而他們亦無從得悉房屋署計算公屋申請者輪候時間的方法。此外,根據審計署署長於二○一三年十月公布的第六十一號報告書,房屋署計算公屋申請者平均輪候時間的方法欠缺透明度,房屋署所指的平均輪候時間與申請者理解的實際輪候時間有所不同。審計署署長亦建議房屋署公布平均輪候時間的定義及其計算基礎。另一方面,政府表示有部分公屋項目遭地區人士或關注團體反對,以及青年人申請公屋的數目增加,以致公屋申請者的輪候時間延長。關於公屋輪候時間及其編配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房屋署未有定期公布公屋實際輪候時間及其計算基礎的理據;

(二)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及本財政年度至今,每年一般公屋申請者的實際輪候時間為何,並按表一列出有關資料;

(三)過去十個財政年度及本財政年度至今,每年公屋輪候冊上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數目為何,並按教育程度(小學或以下、中學、大專或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四)過去十個財政年度及本財政年度至今,每年經(i)一般申請、(ii)體恤安置及(iii)特快公屋編配計劃而獲編配公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年齡組別(18-30、31-40、41-50,以及51或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五)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內提出、動工或落成的公屋項目,以及計劃在未來五個財政年度內動工興建的公屋項目中,共有多少個項目遭地區人士或關注團體反對,並以表列出有關項目的下述資料:(i)項目名稱、(ii)已落成/預計落成年份、(iii)已興建/計劃興建的單位數目、(iv)反對的原因,以及(v)因應反對意見而作出的更改(例如減少單位數目、取消或延後興建有關項目)?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宗旨,是為沒有能力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屋,並以一般申請者(即家庭和長者一人申請者)平均約三年獲首次編配單位為目標。輪候時間是以公屋申請登記日期開始計算,直至獲首次編配為止,但不包括申請期間的任何凍結時段(例如申請者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規定;申請者正等待家庭成員來港團聚而要求暫緩申請;申請者在獄中服刑等)。就一般申請者平均輪候時間的計算,是指在過去十二個月獲安置入住公屋的一般申請者的輪候時間平均數。

  就張超雄議員問題的五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有關公屋平均輪候時間的定義、計算基礎及資訊發放,審計署署長於二○一三年十月在其關於編配及運用租住公屋單位的第六十一號報告書,以及其後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於二○一四年二月的第六十一號報告書中涵蓋。房屋署當時已向審計署署長和政府帳目委員會指出,雖然合資格申請者可獲提供三個編配,但他們於首次編配時已經獲得安置的機會。申請者是否接受首次編配或等候其後的編配,完全是個人的決定。因此,輪候時間只會計算至首次編配為止。申請者是否接受首次、第二次或第三次編配,完全取決於申請者,並不在房委會的掌握之中,因此房委會不宜發布其無法掌控的輪候時間的資訊,以避免引致誤解。

  再者,由於拒絕接受首次或第二次編配的申請者已排在輪候冊的最前端部分,只要有合適的單位,房屋署便會盡快編配予這些申請者,並不會因為申請者拒絕首次或第二次編配而改變其輪候次序。然而,何時再有合適的單位可供編配予他們,則取決於各區新建和回收單位的供應,以及其他同時獲編配的申請者會否拒絕編配因而騰出單位等各種因素。因此,個別申請者之間的情況會有很大差異,而計算首次至第二次編配及第二次至第三次編配的平均輪候時間,對個別申請者的參考價值有限。

  房屋署以往已在不同的公開場合(包括房委會及立法會的會議及文件,以及向媒體)重複闡述平均輪候時間的定義及其計算基礎。不過,我們認同審計署署長和政府帳目委員會的主張,會透過不同的公開渠道加強宣傳,並已在房委會/房屋署網頁及公屋申請指引內加入相關的資訊,方便申請者參閱。此外,現時房屋署每季更新房委會/房屋署網頁上公屋一般申請者平均輪候時間的資料,以增加資訊透明度。

  過去五個財政年度,一般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按上述定義)詳見表二。

  根據最新數據,截至二○一五年九月底,一般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為3.6年。

(三)截至二○一五年九月底,為非長者一人申請者而設的配額及計分制約有142 800宗申請。過去十年配額及計分制的申請者數目詳見表三。

  由於申請公屋時不須填報教育程度,房屋署沒有備存申請者教育程度的資料。作為參考,房屋署每年對公屋申請者進行統計調查。根據二○○七至二○一五年的調查結果,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教育程度分布詳見表四。(註1)

(四)(i)房屋署以往曾就二○○六/○七至二○一四/一五年度透過配額及計分制獲安置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年齡分布作分析,結果詳見表五。

(ii)及(iii)由於公屋申請者會否透過體恤安置或「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安置與其年齡沒有直接關係,房屋署沒有就此作分析,故此未能提供任何數據。

(五)房委會於過往五年曾就約80個公營房屋項目(包括公屋和資助出售項目)諮詢區議會,詳情已載於二○一五年十一月提交予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的討論文件(編號CB(1)63/15-16(05))中。現再列於附件供參閱。

  這些項目當中約九成涉及改劃或規劃申請。所屬區議會和市民對各項目的意見不盡相同,在諮詢的不同階段,意見也會出現變化,難以簡單地概括;但一般而言,在諮詢期間,我們通常收到的要求包括︰提供更多社區設施(例如社區會堂、室內體育場館等)﹔提供公共運輸設施(例如公共運輸總站或交匯處、行人天橋、停車位等);重置受發展項目影響的現有設施。此外,我們亦收到關注事項例如發展項目對交通、通風、景觀或對鄰近地區樓價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和關注「插針式」或高樓大廈發展。

  我們必須強調,我們一直透過各項社區參與活動和居民大會努力回應地區人士的訴求及尋求他們的支持,務使每一個公營房屋項目得以順利進行。通過政府和區議會的溝通和合作,附件所列的公營房屋項目中大部分最終均得到所屬區議會支持或原則上不反對。現階段,我們難以預測或揣測有關地區和區議會對未來五個財政年度內啟動的公營房屋項目的反應。

  我們會繼續與各區議會及地區人士保持聯繫,並會與其他相關政策局和部門檢討,務求以審慎、全面而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公營房屋,並在可行及資源許可下滿足社區對公共設施的需求。這些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量和時間,但我們會抓緊時間進行規劃申請及相應改動計劃的設計,以盡量減低對公共房屋建設計劃的影響。

註1:在二○一三年及之前進行的統計調查中,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包括:(i)年屆58歲或59歲並選擇參加「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的一人申請者;(ii)懷孕滿16個星期或以上的女性一人申請者;以及(iii)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自二○一四年統計調查起,我們嚴格按照申請類別,把上述屬於一般申請者的(i)和(ii)類申請者,從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統計調查中剔除。由於上述(i)和(ii)類申請者在所有申請者當中僅佔不足1%,涵蓋範圍的差別對採用過往統計數字作比較的影響極微。



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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