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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談高鐵「一地兩檢」(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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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官員就廣深港高速鐵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相關事宜會面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今早我們與港澳辦黃柳權司長和其他相關部委的官員進行會面,就「一地兩檢」的問題討論了大約兩個多小時。我想大家也非常清楚,我們希望在高鐵通車時可以落實「一地兩檢」,亦是朝�茬o個工作目標推進往後的工作。主要是兩個方面,一個是法律基礎,另一方面是運作上的,在兩個方面我們都交換了意見,有部分地方已有一些基本共識,但因為問題始終比較複雜,因為今次是在《基本法》的框架之下,在差不多特區的市中心進行「一地兩檢」,所以無論法律問題上也好,或者是《基本法》的問題也好,或者是憲制上的問題也好,均有相當複雜的問題我們要處理。另一方向就是除了由法律推敲如何處理「一地兩檢」的問題之外,我們都會用運作方面去考慮會否在運作上或操作上,會否產生或衍生其他法律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方向同時進行研究,一個是法律的基礎,另一個是運作。我們開會後最終的結論是我們同意下一次開會時,會就我們現時雙方認為需要進一步研究的議題,包括運作上我們已經分類的項目,下一次我們再開會時會再交換意見,亦希望可以明年初有下一次會議,或者我交給張(炳良)局長向大家講講。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正如剛才司長所說,今次是我們一系列工作層面會議之一,我昨日對記者朋友都說過,今日的會議不是第一次,應該是第五、六次,亦不會是最後一次。在討論過程中,除針對一些原則性問題,當然具體的操作是如何,都是要有所討論的。剛才司長提到,問題本身是牽涉到一些相當複雜的憲制、法律問題,不過我們從討論的方向是良好的,亦對解決問題(方面),我們覺得是有一個基礎的。

記者:剛才提到有部分地方已有共識,可否講講是甚麼共識?

律政司司長:正如剛才所講,我們從法律基礎上和運作的基礎上研究「一地兩檢」的問題。在法律的大方向方面我們已經討論多次,而在某一方面我們已經有基本的共識,但因為法律問題比較複雜,所以在法律方面也好,仍然有其他方面需要進一步的研究。或者我在此補充一句,社會上也有朋友提到譬如美國和加拿大,或者英國和法國都有類似的「一地兩檢」先例,為何香港好像需要較多時間去研究或處理這事宜呢?在此可以補充一點,兩個國家、兩個主權國之間去處理「一地兩檢」,相對上比我們現時有一個「一國兩制」在《基本法》的框架之下去處理,相對上是容易的。現時因為在《基本法》內寫得很清楚,在香港特區範圍適用香港的法例,或者加上附件三的全國性法例。因為往後西九是在九龍的中心,所以整個問題比美加或英法處理類似的「一地兩檢」問題,相對上無論在法律及技術性問題也好,或者是憲制上的問題也好,相對上比我們現時面對的簡單些。

記者:剛才提到達成共識,意思是修改《基本法》附件三,或是容許內地人員來港執法?

律政司司長:因為我們要處理「一地兩檢」的問題,少不免一定要容許內地的人員在香港特區未來的西九站執法,這是無法避免的。問題是若然我們不容許他們在香港西九站內執法,根本沒有可能做到「一地兩檢」。不過關鍵是我們如何從法律和憲制上的角度,令到一方面這事情可以進行,另一方面符合《基本法》,不會影響《基本法》下「一國兩制」的概念,這就是剛才我所講的複雜情況,因為如果不執法基本上做不到「一地兩檢」,不過問題是要考慮執法的程度究竟多大,是否如其他國家一般,有某程度上的特定安排,或如何處理,這些正是我們雙方往後仍然要再繼續商討、繼續研究的方面。

記者:是否讓內地人員來港執法已經是與內地的共識?

律政司司長:我相信如果要「一地兩檢」,某一定程度的執法是很難避免的,所以我們研究法律問題時,起碼這是其中一個我們要做的假設,才可以作進一步的研究,因為如果假設完全不需要在香港執法,便沒有「一地兩檢」的問題存在。

完

2015年11月21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6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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