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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登條例草案建立金融機構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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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憲報刊登《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為具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設立一個跨界別處置機制,一旦有具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不可持續經營,便可獲得有效處置,以避免或減低對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和有效運作,以及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構成風險。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說:「《條例草案》建立一套適用於本地金融機構的處置機制,以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所訂立的最新國際標準。這機制有助提升香港金融體系抵禦金融震盪的能力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當有具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不能持續經營,獲得有效處置可減少動用公帑的需要。」

  《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概括如下:

(一)涵蓋範圍:

所有銀行、某些證券公司及保險人、某些金融市場基建及交易所、受涵蓋金融機構的控權公司及相聯營運實體;以及受涵蓋金融機構的海外金融機構的分行。

(二)處置機制當局:

現有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管理專員、證券及期貨監察事務委員會及保險業監督,分別被擬定為銀行界、證券及期貨界和保險界的處置機制當局。如金融機構是跨界別集團的成員,財政司司長可指定主導處置機制當局,協調該跨界別集團內受涵蓋金融機構的處置規劃以至處置行動。

(三)處置機制當局的籌備權力:

包括(1)從受涵蓋金融機構或控權公司搜集或索取資料;(2)展開處置規劃,進行處置可行性評估,以及要求該些金融機構或控權公司就阻礙處置可行性採取行動;(3)行使訂立規則的權力,以施加與受涵蓋金融機構的吸收虧損能力有關的規定;(4)在正式啟動處置程序前,向受涵蓋金融機構或其集團公司、其董事、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發出指示;以及(5)在正式啟動處置程序前,罷免瀕臨倒閉金融機構或其控權公司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董事、其行政總裁或副行政總裁。

(四)穩定措施:

五項穩定措施分別為(1)把瀕臨倒閉金融機構的部分或全部業務轉讓予買家;(2)把瀕臨倒閉金融機構的部分或全部業務轉讓予過渡機構;(3)瀕臨倒閉金融機構的資產、權利或負債轉讓予資產管理工具;(4)就瀕臨倒閉金融機構的負債進行法定內部財務調整(即撇帳或轉換為股份),以吸收虧損和重組瀕臨倒閉金融機構的資本;以及(5)把瀕臨倒閉金融機構轉讓予暫時公有公司。

(五)一般處置權力:

為支援處置機制當局能有效應用穩定措施,處置機制當局獲授予的一般權力包括(1)施加暫時(不多於兩天)擱置提前終止權;(2)暫時禁止向法院提交清盤呈請;(3)向尚存金融機構或相聯營運實體發出指示,要求其提供必要服務,以支援不可持續經營的金融機構的業務;(4)暫時(不多於兩天)停止向若干債權人履行付款義務(延期償付權),以及暫時擱置債權人行動(例如扣押資產);(5)營運和管理被處置的金融機構;(6)透過法院要求退扣被處置的金融機構若干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7)在若干情況下暫時延遲遵守某些認可或授權規定;以及(8)就屬於受涵蓋金融機構或其集團公司的上市實體而言(以及當處置機制當局認為該受涵蓋金融機構相當可能會符合處置的條件),暫時延遲該上市實體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某些披露規定。

(六)保障安排:

包括(1)根據「任何債權人所得不會遜於清盤程序」原則而作出的補償;(2)設立處置補償審裁處審理針對「任何債權人所得不會遜於清盤程序」的估值而提出的上訴。

(七)臨時資金:

處置機制當局可調撥公帑以便利有序處置不可持續經營的金融機構。這些資金會在事後如數收回。在處置結束後,可以徵費形式向業界追討因處置不可持續經營的金融機構而引致的虧損,徵費對象只會包括與被處置金融機構屬同一界別的受涵蓋金融機構。然而,被處置機構如為金融市場基建及交易所,《條例草案》建議採用「用者付費」的形式徵費。財政司司長亦獲賦權在個別處置個案中如何施加徵費訂立規例。在制訂該等規例時,須諮詢金融業的相關界別、處置機制當局及公眾,以及取得立法會的同意。

(八)境外處置行動:

訂立法定認可框架,使處置機制當局在認為沒有拒絕的理據及諮詢財政司司長後,認可全部或部分境外處置行動,令有關行動在香港具法律效力。整體來說,如受涵蓋金融機構符合啟動處置的條件,而支持境外處置行動又符合處置目標,則處置機制當局可以行使本地處置架構所賦予的權力,支持境外處置行動。

  全球金融危機在二零零七至零八年爆發後,為了提高金融機構抵禦衝擊的能力,令全球金融體系更加穩定,國際社會現正推出連串改革措施,建立處置機制是其中一項措施,賦予當局權力有序處置不可持續經營的金融機構,以免金融體系及關鍵金融服務受到干擾,同時能保障納稅人,從而減低金融機構一旦不可持續經營而倒閉所帶來的影響。

  就建立適用於香港金融機構的處置機制的事宜,政府於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共進行了兩次公眾諮詢,絕大部分公眾意見贊同建立本地處置機制的重要性,就機制細節提出的意見亦已獲考慮。政府於二零一五年十月發表諮詢總結,概述了回應者對各項建議的意見,並闡述了擬議處置機制多個範疇上的最新政策立場。

  《條例草案》將於本年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2015年11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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