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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泊車位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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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載有住宅發展、社區設施、商業設施、工業發展和商貿發展提供泊車位的標準。據悉,已發展區(例如九龍城區)內有不少重建項目的地盤面積較小,但仍須設置停車場以符合有關的私人泊車位供應標準。因此,停車場出入口佔去重建項目不少的臨街地面位置,令可建地面商鋪數目減少,而該等地區密集地設置停車場出入口亦對行人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會否考慮在小型重建項目較多的地區,由政府或公營機構(例如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興建綜合泊車設施,提供私人泊車位供區內重建項目的發展商購買,以便該等項目無須提供泊車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過去三年,有否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提供泊車位的標準;有否計劃降低適用於重建項目的有關標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胡志偉議員的提問,現綜合答覆如下:

  《香港規劃標準及準則》中有關泊車位的標準,旨在為參與發展項目的人士和機構,以及政府部門提供發展項目泊車位需求的指引。

  運輸署於二○○九年至二○一二年委聘顧問進行了《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私人房屋泊車設施標準的檢討》。檢討結果顯示,私人住宅私家車泊位的整體使用率約七成,供應大致理想;其中中小型單位私人住宅(即面積少於100平方米的單位)的私家車泊車位使用率偏低,而大型單位私人住宅(即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單位)的私家車泊位則供應不足。

  為了更有效使用新發展的私人住宅土地及減低將來私家車泊位的整體空置率,政府根據檢討結果於二○一四年二月修訂了《香港規劃標準及準則》內有關私人住宅的私家車泊位供應標準及指引。有關修訂主要因應不同的私人住宅單位面積、住宅發展項目與鐵路站的距離,以及發展密度等因素,調整泊車設施標準,以配合最新的情況。

  經修訂的規劃標準及指引適用於新發展項目,包括重建項目。視乎項目涉及的申請類別(例如更改土地規劃用途或修訂土地契約),批核部門會參考《香港規劃標準及準則》中有關泊車位的標準,並徵詢運輸署及相關部門後,訂出項目須提供的泊車位數目。如個別發展項目因地盤限制或區內道路容車量等因素未能為該發展項目提供所要求的泊車設施,可向相關批核部門提出申請,運輸署聯同相關部門會因應情況予以靈活考慮。政府現時並無政策為私人發展或重建項目提供綜合泊車設施以供私人發展商購買。



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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