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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十二月一日起非道路移動機械須符合新排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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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今日(十一月十六日)提醒非道路移動機械相關業界,按《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規例》),由十二月一日起,非路道車輛以及移動機械或流動工業設備包括吊機、挖土機、空氣壓縮機,須獲環保署的核准或豁免,並附有由環保署發出的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才可使用。這項措施旨在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從而改善空氣質素。

  環保署發言人說:「《規例》的第一階段已於六月一日生效,自九月一日起,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規管機械,均必須附有由環保署發出的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而由十二月一日起,只容許貼上由環保署發出的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於指明活動或指明地點使用。」

  發言人提醒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擁有人須於十一月三十日寬限期完結前遞交豁免申請,逾期申請將不獲受理。環保署已處理大部分的豁免申請,並將於短期內完成審核其餘的申請。已獲環保署豁免的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由十二月一日起於指明地點或指明活動使用時須貼上豁免標籤。

  任何人在未獲環保署發出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出售或出租以供本地使用的受規管機械,或在指明地點或指明活動使用沒有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補充說:「環保署已於六月一日推出專用網上申請系統,處理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核准或豁免申請。公眾人士亦可透過網頁查閱個別非道路移動機械是否已獲得環保署核准或豁免,以及核實相關重要的資料。」

  《規例》於六月一日生效。該《規例》:

(一)要求新的受規管機械須符合歐洲聯盟(歐盟)第IIIA階段的排放標準;而新的非道路車輛則須符合歐盟V期的排放標準,即現時首次登記道路車輛須符合的排放標準;

(二)賦予環保署權力向符合上述排放標準的新非道路移動機械發出核准標籤,以及向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發出豁免標籤;

(三)由九月一日起,規定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規管機械,均必須附有由環保署發出的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及

(四)由十二月一日起,只容許貼上由環保署發出的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於指明活動或指明地點使用,包括建造工地、貨櫃碼頭及港口設施、香港國際機場限制區、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和指明工序。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分別佔本地總排放量約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相對符合歐盟第I階段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它們佔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多數),符合歐盟第IIIA階段標準的機械所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會減少大約百分之六十。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有助改善本港空氣質素,以及減少對鄰近貨櫃碼頭和建造工地的地區所造成的環境滋擾。

  如有查詢,可致電2594 6590或電郵至nonroadenq@epd.gov.hk與環保署聯絡。



2015年11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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