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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監管制度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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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條例)下的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監管制度今日(十一月十三日)生效。

  在條例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獲賦權實施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強制發牌制度,及處理相關的監管和執法工作。現有的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或新的市場營運者將有一年時間向金管局申請牌照。

  在一年申請期結束後(即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除非獲豁免,任何發行人如未有獲發牌照而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即屬違法。另外,持牌銀行會被視為已獲發牌發行及營運儲值支付工具。

  發牌制度可讓金管局採取監管及執法行動,以確保發行人符合適當人選要求、用戶在儲值支付工具內的儲值金額能獲得合適的保障,以及該等工具的可靠運作。

  此外,條例賦權金管局指定零售支付系統,以確保其在審慎監管下穩健運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我們歡迎立法會最近通過相關法例。新的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監管制度將加強公眾使用這類產品及服務的信心,及促進支付業界的發展與創新。」

  金管局副總裁彭醒棠表示:「新監管制度是香港在發展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監管架構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金管局將實施該監管制度,使金融體系及相關支付基建更穩定及健全。」

  金管局會發出指引文件,以協助業界申請有關牌照,及遵守該條例所載的要求。指引文件亦會列舉根據該條例獲豁免的情況。

  此外,金管局會推出公眾教育計劃,加強公眾對使用這類支付產品或服務的認知,及金管局所實施的新監管制度的了解。

  立法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通過《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大部分的新訂條文會在今日修訂條例刊憲後生效。條例名稱亦由《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更改為《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涉及適用於無牌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的相關刑事罰則的新訂條文將會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2015年11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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