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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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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有不少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價格在新上市初期出現異常波動,懷疑受人操控。有意見認為,由於現時創業板的上市規則容許發行人配售股份,以致股份高度集中在少數人士手中,因而容易出現操控股價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1條規定,如香港交易所向發行人查詢有關發行人上市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的異常波動、其證券可能出現虛假市場或任何其他問題,發行人須及時回應,而如發行人不知悉有任何與其上市證券價格或成交量出現異常波動有關的事宜,以及不知悉為避免虛假市場所必需公布的資料,發行人須及時發表公告以作出有關聲明,政府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年,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的發行人按該項規定發表公告的次數及所涉的上市公司數目;

(二)鑑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不時就上市公司股權集中於極少數股東手中的資料作出公布,政府是否知悉證監會在過去五年,每年就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作出公告的次數,以及所涉的上市公司數目;及

(三)有否計劃就創業板上市的機制進行全面檢討,包括提出上市申請及審批該等申請的準則,以及有關容許發行人配售證券的安排;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們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按《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1條刊發的價格或成交量異常波動公告及曾刊發有關公告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每年數目,請見附件的表一。

(二)過去五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作出的公告及所涉及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每年數目,請見附件的表二。

(三)為確保《上市規則》可應對市場發展及反映各方認可的合適標準以確保投資者的信心,聯交所不時檢討《上市規則》(包括有關創業板制度的規則)。上市部會向上市委員會及證監會提供創業板的定期報告,該等報告涵蓋主要的申請審閱和上市統計數據、對創業板申請的一般觀察所得和媒體評論等。過去聯交所就創業板制度所進行的主要檢討如下:

(i)聯交所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推出創業板作為小型和新興科技公司股票的創業板。二零零六年一月,聯交所就進一步發展創業板刊發討論文件,列出多個方案供市場討論及提供意見。經過這次諮詢後,聯交所認為大致保留創業板原有的架構,但將其重新定位為第二板及躍升主板的踏腳石,是恰當的發展方向。

(ii)為實行將創業板發展為第二板的計劃,聯交所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刊發有關創業板的諮詢文件,列出多項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建議。建議修訂的主要目的是把創業板既有做法編納成規,並簡化程序。具體來說,發行人在選擇售股機制時可以享有更多靈活性(包括100%配售),但必須符合新的上市要求,包括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註),而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預期市值(於上市時釐定)必須最少為三千萬港元;及股份最少由100名公眾股東持有,而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百分比不得超過50%。諮詢總結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刊發,革新後的《創業板上市規則》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iii)聯交所曾於二零一四年就創業板上市申請的程序事宜進行檢討(包括轉授審批程序),並於《2014年上市委員會報告》內刊發檢討詳情。有關報告可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網站上取得。總括而言,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上市委員會認為無須改變現行將創業板上市審批權轉授予上市部的做法。然而,上市委員會要求上市部在其未來有關創業板的定期報告中加入上市部在審閱創業板申請時所面對的各類事宜。上市委員會亦認為應於新保薦人監管制度運作一段時間後才進一步考慮轉授審批程序的做法。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上市委員會審議了一份創業板的定期報告及重新審議將創業板上市審批權轉授予上市部的做法,並支持適時檢討此方針。上市委員會亦要求上市部將涉及較複雜事宜的創業板個案提交上市委員會,以尋求指引。聯交所會繼續監察創業板的運作和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由聯交所建議的《上市規則》修改均須得到證監會的批准。

註:如發行人的市值逾100億港元,可調整至介乎15%至25%之間。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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