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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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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梁敬國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為在本港設立新的專利制度提供法律框架。

  為確保本地專利制度與時並進,政府在二○一一年十月就本地專利制度展開檢討,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並成立香港專利制度檢討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仔細研究公眾意見及相關情況後,建議為香港引入新專利制度。二○一三年二月政府接納建議,並一直進行籌備工作,今天我們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是落實委員會建議重要的里程碑。

  現在讓我解釋一下《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

(一)設立批予標準專利的「原授專利」途徑

  《條例草案》建議「原授專利」制度,批予標準專利,同時也保留現行的「再註冊」制度。對使用者而言,日後可以在香港直接提交標準專利申請,不一定需要事先在香港以外的指定專利當局取得專利。

  由於香港目前仍未具備自行就標準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能力,知識產權署已於二○一三年十二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訂立合作安排,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提供實質審查及人手培訓方面的技術協助和支援。視乎使用者對新專利制度的接受情況及申請數目,知識產權署計劃在中長期以分階段的方式,循序漸進建立自行在本港進行實質審查的能力。

(二)優化短期專利制度

  《條例草案》也建議優化短期專利制度,包括在《專利條例》中訂立新條文,就短期專利的實質審查訂定程序框架,及短期專利擁有人為執行專利而展開法律程序的先決條件。《條例草案》會修訂有關無理威脅展開侵權的法律程序的條文,及增加每項短期專利申請最多可包含獨立權利要求的數目。

(三)在設立全面規管制度之前為規管本地專利從業員實施暫行措施

  規管本地專利從業員的一項主要目的,是為了培育專業隊伍,配合推行新專利制度。我們建議長遠設立全面的規管制度之前,實施暫行措施。《條例草案》訂明,如使用可能會在日後的全面規管制度下,授予合資格專利從業員的若干特定名銜,及相當可能令人認為某人在香港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資格已獲政府批准或法律認可的任何其他名銜,即屬違法。《條例草案》列出適當的豁免,以便若干合法及合理的專業名銜能在香港繼續使用。

  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我們已參考了在國際社會廣為確立的專利制度、常規和程序,以及若干主要的區域和國際專利條約,我們也考慮了諮詢委員會及本地專業團體的寶貴意見。

  除了《條例草案》外,我們正準備其他實施工作,包括擬備在《條例草案》下訂立附屬法例的建議、擬訂審查指引、設計工作流程,以及籌劃用作支援的電子系統。視乎立法過程及其他實施工作的進展,我們希望最早在二○一七年可以實施新專利制度。

  代主席,在知識型經濟中,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是推動創新和增長的基石。革新專利制度具有策略意義,有助香港發展成為區內的創新科技樞紐和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帶來重大經濟效益。我懇請議員支持,讓《條例草案》能盡早獲立法會通過。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謝謝。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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