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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規管與石棉及含石棉物料有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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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石棉是已確認的致癌物質。為保障公眾健康,政府已於去年四月四日實施《2014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全面禁止進口、轉運、供應和使用所有種類的石棉及含石棉物料(統稱為「石棉」)(受規管行為)。關於規管使用石棉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修訂條例》實施至今,當局有否就受規管行為進行巡查;若有,懷疑違法的個案宗數為何(按受規管行為以表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有否就該等個案提出檢控;若有,個案宗數和法庭對被定罪者施加的處罰為何(按受規管行為以表列出分項資料);

(二)自《修訂條例》實施至今,當局有否收到豁免申請,以進行受規管行為;若有,提出申請的機構名稱、申請原因,以及所涉的石棉數量為何(按受規管行為以表列出分項資料);在該等申請個案當中,獲當局批准的個案宗數及其原因,以及所涉的石棉數量為何(按受規管行為以表列出分項資料);

(三)除陽起石及陰起石外,當局是否知悉現時市面上有哪些中藥材和中成藥含有或可能含有石棉;鑒於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曾就棄置含石棉的中藥材和中成藥向有關業界提供指引,環保署是否知悉有關藥物的棄置情況;

(四)鑑於當局曾為參與「樓宇更新大行動」的樓宇進行石棉初步評估,而當維修項目的範圍內證實發現含石棉結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及個別單位業主須聘請註冊石棉顧問及石棉承辦商辦理石棉消減工程,自二○一一年至今,當局曾為多少幢目標樓宇進行石棉初步評估;當中有多少幢樓宇的維修項目的範圍內證實發現含石棉結構;當局有否跟進該等樓宇的法團及單位業主有否按照法例要求進行石棉消減工程;若沒有跟進,原因為何;

(五)現時有否政府建築物證實有含石棉結構;若有,詳情為何;當局有否計劃就上世紀六十至八十年代建成的政府建築物進行石棉勘探;若有計劃,詳情及具體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鑑於有工人團體指出,現時涉及石棉的工程均受環保署負責執行的《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監管,但監管該等工程的施工和勞工安全等工作則由勞工處負責,在執法上可能產生混淆(例如有某工業經營未有進行涉及使用石棉的工作,但工人所使用的器材或工具可能含有石棉,有關工人因而未能確定哪個部門負責監管該等器材或工具的使用),環保署及勞工處有否就執法方面的分工進行協調,並向工人團體說明該兩個部門之間的分工安排;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過去三年,當局有否就常用的建造業器材及工具是否含石棉進行調查;若有,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在本港進行任何石棉工程,與及進口、轉運、出售及使用含石棉物料均受《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下稱《條例》)管制。《條例》自一九九六年起禁止進口及出售具較高健康風險的鐵石棉和青石棉。為加強保障市民健康,我們再引進了《2014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自二○一四年四月四日起,除了過境貨品以及根據《中醫藥條例》註冊的中成藥,或個別根據《修訂條例》獲豁免的申請外,全面禁止在本港進口、轉運、供應和使用所有種類的石棉及含石棉物料(石棉)。

  就問題的六個部分,具體答覆如下:

(一)在《修訂條例》生效至今,環保署作出89次的巡查以監察市面有否供應及使用石棉貨品,以及與香港海關在進出口岸共進行17次抽查進口貨物的聯合行動。至今年十月,環保署發現懷疑違規的個案數目詳見附件一。


  附件一的涉嫌違規個案還在調查當中,如有足夠證據,環保署會作跟進法律行動。

(二)截至二○一五年十月,環保署收到的豁免申請個案數字及所涉的石棉數量詳見附件二。

  附件二的豁免申請全部均涉及化驗所必要定期進行的比對化驗用途,以符合香港化驗所認可計劃的認證資格,所需進口之石棉樣本總量很少。有關化驗所亦必須按有關規定施行安全措施,確保石棉樣本運送時妥善包裝並適當儲存,以保障市民健康不受影響。

(三)根據權威的中醫藥文獻,含有石棉的中藥材只有「陽起石」及「陰起石」。

  環保署一直與壎芵p和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緊密溝通合作,向中醫藥業界解釋《修訂條例》對含石棉中藥的管制,以及提醒按照《廢物處置條例》的要求處置失效或過期的含石棉中藥。按本署記錄,自《修訂條例》生效至今,共約60公斤含石棉中藥被運往堆填區作處置。

(四)政府在二○○九年推出《樓宇更新大行動》(《行動》),透過提供津貼及一站式技術支援,幫助破舊樓宇的業主進行維修,提升樓宇安全。《行動》於二○一○年十二月已停止接受申請。

  參與《行動》的均是舊樓宇,維修時涉及含石棉物料的搭建物機率較高。自二○一一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環保署為《行動》中約1400幢的目標樓宇進行了初步石棉評估,當中約900幢樓宇發現有含石棉物料的搭建物,主要涉及低風險的石棉波紋水泥瓦片簷篷。環保署已向該批樓宇單位的業主及法團發出通知信提醒業主及有關人士在清拆含石棉物料的搭建物時,須遵從的法例要求,並作出跟進。相關樓宇清除含石棉物料的搭建物之前,需要向環保署事先遞交動工通知,環保署及勞工處亦會進行實地巡查,以確保有關石棉消減工程符合有關法例的要求。根據環保署的記錄,約五成含石棉物料的目標樓宇已完成相關的工程。環保署會繼續跟進餘下樓宇的石棉消減工程,以保障市民健康及避免環境受到污染。

(五)在六十至八十年代建成的樓宇,包括政府建築物,內有含石棉物料的機率較大。由於含石棉物料是藏於樓宇建築物或設施內,只要狀況良好和不受到干擾,並不會對公眾及環境構成影響;不必要地進行清拆,反會增加散發石棉塵的風險。如有政府建築物需要進行維修或拆卸工程,相關部門必須按照《條例》的要求,安排合資格的工程人員為建築物進行石棉調查,一旦發現有含石棉物料,就須向環保署遞交石棉調查報告,才可開展石棉消減工程。現時的石棉管理安排行之有效,因此無須另外為所有的政府建築物進行石棉調查。根據環保署的記錄,過去五年共有約300項的政府建築物維修或拆卸工程涉及石棉消減工程。

(六)就使用石棉的規管,勞工處與環保署有清晰的分工及緊密協調。勞工處負責執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下的《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規例》,禁止在工業經營範圍內的地方使用石棉的工作,並就移除或處置石棉,包括器材或工具內的石棉作出規管。環保署則負責規管在工業經營範圍以外的地方使用石棉。

  在執法方面,環保署與勞工處設有恆常機制,互通有關石棉消減工程的資料,並安排特定人員就個案情況的需要直接聯繫,協調個別個案的處理方法和具體的規管要求,以確保個案得到最佳處理。

  為向業界宣傳教育在不同情況下對懷疑是石棉的物品的正確應對方法,與及常見可能有石棉的器材或工具,環保署、勞工處及肺塵埃沉荅f補償基金委員會(委員會)合作為業界舉辦各種工作坊和課程,亦製作了《認識含石棉物料指南》,並且經相關建造業的工會及商會等團體分發至建造業工人和承建商,該指南在委員會的網頁可供公眾下載。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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