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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飛機乘客離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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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的規定,每名12歲或以上的乘客乘搭飛機離港時,均須向經營商(即航空公司)繳付120元飛機乘客離境稅(離境稅),並由經營商將所得稅款付予庫務署署長。該條例訂明,已繳付離境稅的乘客如未有乘搭飛機離港,所繳離境稅稅款須由經營商退還(退稅)。消費者委員會近日公布調查結果,發現有多間航空公司有若干不良經營手法:沒有主動向沒有乘搭飛機離境的乘客退稅、沒有在相關收據上獨立顯示離境稅收費項目、設定申請退稅的時限,以及向申請退稅的乘客收取手續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徵收離境稅的目的和所得稅款的用途;過去三年,庫務署收到的離境稅款總額;

(二)有否統計在過去三年,已繳交離境稅但未有離境的乘客人數及所涉稅款總額;當中(i)未有申請退稅的乘客人數及所涉稅款總額,以及(ii)申請退稅並被航空公司徵收手續費的乘客人數及所涉手續費總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檢討上述條例及相關規定,以訂明退稅的安排,包括(i)規定航空公司須主動向沒有乘搭飛機離港的乘客退稅、(ii)規定航空公司不得向該等乘客退稅時收取任何費用,以及(iii)航空公司不遵守該等規定的罰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飛機乘客離境稅(離境稅)是政府其中一項收入來源。一如政府其他稅收,有關稅收撥作政府一般收入,用以支付政府各項開支。

  民航處在過去三年徵收離境稅的款項請見附件。

(二)《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條例》)(第140章)第4條規定,須繳付稅款的乘客如擬乘搭某經營商的飛機離開香港,須向該經營商繳付稅款,而該經營商須收取該等稅款,並根據第7條將稅款付予庫務署署長。《條例》第6條規定,經營商須以民航處處長指明的格式及在處長指明的相隔期間內,向處長呈交申報表,列明乘客及飛機離境的詳細資料。經營商亦須按第5條備存恰當紀錄,以記錄登上在他控制下的飛機的乘客及向他繳付的稅款資料以供查閱。《條例》中的「經營商」一般指航空公司。

  現時航空公司向乘客售賣機票時已一併收取離境稅。民航處與經營商簽訂協議,並設有機制查核經營商申報有關乘客及飛機離境的資料,以保障政府的稅款收入。在有關機制下,接載離境乘客的航空公司每月會向民航處提交離境稅報表,並將稅款存入指定銀行帳戶。就所有航空公司提交的離境稅報表,民航處會核對是否與航班紀錄吻合,審核離境稅報表的計算是否正確,以及核實航空公司存入銀行帳戶的稅款是否與離境稅報表的銀碼所示相同。此外,民航處亦會抽查航空公司的乘客名單,確保與離境稅報表相符。

  此外,《條例》第14(1)條訂明,個別乘客如已就某次離港行程繳稅予經營商,而後來未有乘搭飛機離開香港,所繳稅款須由經營商退還。民航處一直有提醒航空公司,如遇到有關個案,須把離境稅全數退還給該等乘客,以及退還稅款時不可收取任何手續費。目前,民航處沒有備存繳交離境稅後而未有離境乘客的數目。

(三)有關法例已清晰訂明經營商收取及退還稅款的規定。任何人士如授權或准許須繳付稅款但尚未繳付稅款的乘客登上飛機,或經營商沒有備存恰當的紀錄或呈交列明乘客及飛機離境資料的申報表,均屬違法。

  在執行有關規定方面,因應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最近有關航空公司退款的報告及建議,民航處承諾會制定機制,要求航空公司向該處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加強監督航空公司有否把稅款退還予相關旅客,也會針對有關公司安排退還稅款時徵收手續費的違規情況加強監察。為此,民航處已經去信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及個別不屬該協會的航空公司,提醒他們有關退還離境稅的法例規定(包括須把離境稅全數退還給乘客,以及不可收取任何手續費)。民航處會一如以往,與相關業界保持聯繫,跟進消委會提出的建議。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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