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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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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和其他委員,以及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201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業界對《條例草案》提出的意見。

  《條例草案》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相關條文,讓證監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可以應香港以外地方規管者提出的要求,提供有限度的監管協助。

  交換監管資料的安排已發展成為國際間的既定做法,並以互信、互助和互惠為基礎。由於香港的市場高度開放,大量在海外受到規管的國際金融機構在港營運,故證監會有能力為交互監管協助的目的與其他規管者簽訂監管諒解備忘錄,對香港而言特別重要。這可讓證監會通過交互安排,從其他規管者獲取更多有關國際金融企業的監管資料,以保障香港的投資者和市場穩定。

  正如梁繼昌議員發言時也同意,加強監管合作安排亦是某些外地規管者作為准許香港金融企業進入其市場的一個條件。修訂可讓本來可能被拒於門外的香港金融企業進入海外市場。

  因此,我們相信修訂條例以加強證監會與香港以外地方規管者的監管合作,是符合公眾和香港市場利益的做法。

  《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賦予證監會權力,可以應非香港規管者的要求,直接向持牌法團或持牌法團的有連繫法團索取資料,轉交該非香港規管者。但證監會在行使相關權力前,必須確保有關要求符合一系列的條件,包括:

(一)持牌法團是同時受證監會和該非香港規管者規管,或有連繫法團是受該非香港規管者規管。換言之,在香港以外地方無運作的金融企業,例如,大部分中小型金融企業,不會受證監會與其他規管者交換監管資料安排所影響;

(二)提供協助的形式僅限於要求持牌法團或其有連繫法團提供與受規管活動有關的文件或紀錄,及回答與此有關的提問。

  為防止資料遭濫用及確保資料得以保密,有關向非香港規管者提供協助的現行保障將繼續適用,包括證監會須確定:

(一)該非香港規管者的職能與證監會所執行的相似,及受足夠保密條文規限;

(二)提供協助符合公眾利益;

(三)該非香港規管者有能力和願意因應香港方面提出的類似請求提供交互協助。

  《條例草案》下的新增權力更設有額外的保障,以防止無的放矢的要求,包括:

(一)證監會將要求該非香港規管者提供書面陳述,確認其未能夠和將不會能夠藉任何其他合理方法取得有關資料,以全面確定是否有不遵從規定的情況或有關活動是否對其司法管轄區在金融方面的穩定性構成風險;

(二)證監會將要求該非香港規管者以書面承諾只會將有關資料用於確定相關監管事宜,及其不會在任何程序中使用有關資料;及會將有關資料列作機密處理,不會在未經證監會的同意下為任何目的而向任何其他人披露有關資料。

  有法案委員會委員曾提出,若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出現違反承諾的情況,《條例草案》訂明的法定保障是否有效。與證監會合作來往的對口都是國際認可證券監管機構,故可合理地相信它們會遵守承諾。如果有規管者違反承諾,其國際聲譽會受到嚴重損害,這很可能令其他規管者日後拒絕與該規管者合作。這將會是一個重大的阻嚇性因素。

  法案委員會亦曾討論擬議的機制是否有足夠透明度。我們同意應有適當的措施確保證監會施行新權力時,有足夠透明度。因此,證監會在要求持牌法團提供資料以轉交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時,會引用條例下相關的新增條文,有關持牌法團因此必然會得悉收集該等資料的目的。證監會亦須根據條例的規定,於憲報刊登與其訂立監管諒解備忘錄的規管者名稱。另外,證監會通常會把已簽署的監管諒解備忘錄的文本登載於網站,並承諾會不時讓公眾知悉其有關監管協助的工作。證監會會遵守內部指示,確保負責人員會妥善執行有關安排。

  我很高興聽到昨日張華峰議員就證監會與非香港規管者加強合作以監管市場秩序的重要性表示認同。我亦希望回應張議員在辯論《條例草案》時提出的一些議題。對於張議員反映有業界人士對證監會與非香港規管者交換監管資料能否保障有關機構的私隱權存有憂慮,我可以理解。在此,我想重申,《條例草案》已規定證監會在決定提供監管協助前,必須確定提出要求的非香港規管者是受足夠保密條文所規限,及承諾會把根據監管協助而取得的資料保密。

  張議員亦提出應檢討證監會目前在無須通知有關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可應非香港規管者的要求轉交已管有的資料的做法。我希望大家能理解,國際上主要證券規管者之間訂立的監管諒解備忘錄通常會載有條文,規定每個規管者均須把協助請求,包括請求的內容和所交換的資料一概保密。這是國際規管者之間明確的期望,任何規定知會有關機構的建議將會違反諒解備忘錄內的保密條款。這可能會令香港被孤立於全球監管網絡以外,從而影響香港公司進入海外市場的機會,並削弱證監會獲取跨境公司營運而可能影響香港市場穩定的資料。

  事實上,證監會的監管工作是受《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的法定保密條文所規限,這是為了確保證監會在執行法定職能時,能保持其在運作上的穩健性及獨立性。條例訂明,若證監會在收到非香港規管者索取監管資料的請求,而證監會已管有所要求的資料,可根據條例披露資料,但必須信納有關規管者已受足夠保密條文所規限。

  有關張議員希望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去檢視證監會有否根據條例的規定去提供監管協助,我們認為現行的程序覆檢委員會已能夠發揮這個功能。單仲偕議員亦希望程序覆檢委員會能夠注視證監會在這方面的工作,我想指出,程序覆檢委員會是由行政長官委任,是一個獨立架構,成員主要包括非官方成員,負責檢視證監會的內部程序和運作指引,為證監會提供制衡措施。就《條例草案》建議的監管協助,程序覆檢委員會可審閱證監會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提供資料的個案,以評估證監會於行使權力時有否完全遵從法律的規定和相關程序。程序覆檢委員會每年會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報告,並公開有關報告。

  《條例草案》將同時改良條例內某些條文,以反映條例自二零零三年生效以來的情況變化,令其執行更為清晰。

  主席,總的而言,容許證監會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提供監管協助的立法建議,有助確保香港可與國際監管機構加強合作中受益,讓證監會與非香港規管者商訂更多監管諒解備忘錄,提升其對香港金融穩定方面的監察,並讓持牌法團能進入海外市場。這將有助維持香港的金融穩定,及有利推動本港金融服務業進一步發展。我懇請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2015年11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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