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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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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和各位委員,以及法案委員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所付出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我亦感謝不同團體及人士向法案委員會表達意見。

  法案委員會舉行了七次會議,詳細討論《條例草案》的政策目的和條文,並提出寶貴意見。政府仔細研究後建議修正若干條文,並已把修正案呈交法案委員會。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近年,零售支付市場的發展一日千里,新的支付產品及服務相繼湧現。為了確保這些支付工具及系統安全穩健地營運,政府建議把它們納入《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下金融管理專員的監管範圍。由於《條例草案》擴闊《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的涵蓋範圍,該條例改稱為《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

  監管儲值支付工具主要是為了保障用戶的儲值金額。政府建議推行儲值支付工具的強制發牌制度,規定除非持有金融管理專員所發出的牌照,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在香港發行或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

  在二零一三年五月,政府就立法建議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回應者普遍支持各項政策目標及主要建議。

  法案委員會曾深入討論發牌制度涵蓋的範圍(即包括實體和非實體形式的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發牌準則、持牌公司的企業管治、監管形式以及豁免安排等。其中我要特別指出的是,儲值支付工具持牌公司須就儲值金額或按金,實施足夠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確保經常有充足資金為用戶贖回該工具內的剩餘儲值金額;以及確保在任何時間,該儲值金額或按金須與公司內其他的資金分開,以向用戶提供足夠的保障。

  至於贖回儲值金額或按金方面,政府考慮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建議提出修正案,包括在條例清楚訂明,除非事先獲金融管理專員的書面同意,持牌公司必須在用戶提出要求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悉數贖回用戶儲值金額或工具按金。雖然市場上的儲值支付工具一般沒有就儲值金額的使用或贖回設定限期,但由於考慮到可能有機構會發行一些紀念性質而只在指明時間內有效的儲值支付工具,上述修正案一方面可更有效保障用戶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能在特殊情況下賦權金融管理專員批准持牌公司就儲值金額的使用設有限期。金融管理專員會要求持牌公司在合約內清楚而顯眼地述明有關贖回儲值金額的條款及細則,以符合用戶的利益。法案委員會支持上述的修正案。

  此外,為確保只有對金融穩定事關重要的儲值支付工具才納入發牌制度之內,我們建議豁免主要不涉及由用戶付款的儲值支付產品(例如某些積分計劃和單一網上商店平台);以及只設有限定用途(例如只可在某些處所內使用,或在限定的貨品或服務提供者的組別內使用),而用戶儲值總額不超過100萬港元的儲值支付工具。同時,政府建議賦權金融管理專員在考慮任何儲值支付工具對用戶及對香港的支付系統或金融體系構成的風險後,可豁免相關工具受發牌監管或對豁免附加條件。

  廣泛使用的零售支付系統必須安全和有效運作,才能使香港的日常零售貿易暢順運行。鑑於《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現已賦權金融管理專員指定和監察大額結算及交收系統(例如港元即時支付結算系統),政府建議把該制度擴闊以涵蓋零售支付系統。

  根據《條例草案》,零售支付系統如在香港營運,或處理以港元或其他貨幣的零售支付交易,而該系統如出現事故可能會對香港貨幣或金融的穩定,或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公眾信心或日常商業活動造成負面影響,金融管理專員便可指定該零售支付系統,以施加一系列審慎監管規定。

  為確保系統安全及有效率地運作,指定零售支付系統的營運者須遵守相關的運作規則及有關的風險管理及管控程序,確保系統內所持資料安全及完整。

  為了使金融管理專員能夠有效履行監管儲值支付工具及指定系統的日常職能,《條例草案》訂定條文,讓金融管理專員可以持續監管有關的持牌公司及系統營運者,包括藉現場檢查和非現場審查、收集資料、發出指示或指引、施加運作規則,以及訂立規例等。

  《條例草案》訂明金融管理專員如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人已觸犯條例所訂的罪行或有關的要求和發牌條件,便有權對儲值支付工具持牌公司及指定系統營運者展開調查。

  《條例草案》參照《銀行業條例》和《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下的現行刑事制裁措施,為擬議監管制度制訂相關的罪行條文。此外,《條例草案》訂定一系列民事制裁措施,賦權金融管理專員因應有關不當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施加適當的處分。

  為確保金融管理專員在行使權力時受到制衡,《條例草案》將會擴大現有的結算及交收系統上訴審裁處的職能,以涵蓋對金融管理專員就條例所作的相關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我們建議在本會通過《條例草案》後,分兩個階段實施《修訂條例》。第一階段主要關於與申請及處理儲值支付工具牌照,以及零售支付系統的指定制度有關的條文,政府建議有關條文在《修訂條例》刊憲時即時生效。第二階段主要關於觸犯與擬議儲值支付工具發牌制度有關的罪行的條文,有關條文會在第一階段生效一年後實施,讓儲值支付工具的發行人有足夠時間申請牌照,也讓金融管理專員有足夠時間處理有關的牌照申請。

  在過去一年,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舉辦了多場的簡報會,向業界講解《條例草案》就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的建議監管要求及相關細節,以便業界作出準備。

  我已請金管局於《條例草案》生效後推出一系列宣傳及教育活動,以提高市民對新法例的認識,包括法例對儲值支付工具用戶提供的保障。

  主席,《條例草案》對推動香港的金融創新及支付產品市場的發展,事關重要,有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各項稍後提出的修正案。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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