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四題:規管車輛運載貨物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最近在大埔吐露港公路上,有一扇木門從一輛行駛中的貨車車斗跌落路面,幸好緊隨其後的車輛及時轉向得以避開該障礙物,未致釀成交通意外。另外,有很多將軍澳居民向本人反映,在環保大道上,貨物及沙石從貨車車斗跌出的事件時有發生,令他們駕車時膽顫心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的已登記貨車數目,以及當中屬運載建築廢料的斗車(斗車)數目為何;

(二)鑑於環境局局長於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斗車採用「完全密封的設計不一定配合實際運作的需要」,完全密封的斗車不能配合哪些實際運作的需要;有否就規定斗車採用完全密封設計的建議進行詳細的研究;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何在;

(三)會否檢討及修訂現行法例,以加強檢控未有確保貨物已穩固地盛載於行駛中的貨車(包括斗車)的司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研究收緊貨車(包括斗車)的載貨高度限制,以減少貨物過高所造成的危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研究提高未有確保貨物已穩固地盛載於行駛中的貨車(包括斗車)或容許該等車輛漏出沙石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會否研究有何方法,可有效防止貨車(包括斗車)所載的貨物或沙石從車斗漏出,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運輸署的記錄,現時全港已登記的貨車數目約為115 000輛。由於貨車辦理登記時無須呈交其運載貨物類別的資料,因此運輸署沒有備存用作運載建築廢料的貨車數目。

  此外,環境局表示「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下沒有限制運載建築廢物車輛的種類,而有關車輛亦無須進行登記,但根據日常運作記錄,運載建築廢物至訂明設施(包括堆填區、篩選分類設施及公眾填料接收設施)的各式車輛總數約有4 000輛。

(二)環境局表示,目前運送建築廢物的車輛有不同的設計,用途並不限於運送建築廢物,而且部分車輛的設計須配合裝於車斗位置的機械組件操作(如「夾斗車」等)。因此,環境局局長在回應葛議員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的書面質詢時指出,在考慮應否規定採用密封車輛運送拆建物料時,須注意到完全密封的設計不一定配合實際運作的需要。

(三)至(六)現時已有清晰而明確的法例條文規管車輛運載貨物,以保障道路安全。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司機須確保負載物適當地固定或盛載在車輛上,而負載物的重量和其擺放的方法,均不可對任何人士造成危險。此外,《規例》對車輛上的負載物的高度、寬度及長度均作出限制,例如負載物的高度不可超過4.6米,而其高度亦不可導致在途經的道路上空合法架設的任何物體或電線損壞。司機違反《規例》中有關載貨的條文,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為協助貨車業界了解《規例》的要求,以及認識安全運載貨物須採取的措施,運輸署制訂了《車輛載貨守則》。該守則就載貨安全的不同範疇提供指引,其中包括選用適當車輛運載貨物、車上貨物擺放的正確方法等。例如司機應選用車身欄板有足夠高度的貨斗運載大量而鬆散的貨物(如碎石和廢料等),以完全圍堵貨物。而貨物亦須蓋好,並將篷蓋繫緊,以防止貨物外跌。

  此外,食物環境壎芵p會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香港法例第132BK章),對令街道或公眾地方出現扔棄物的車輛採取執法行動。違例人士如被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為加強打擊物件跌出車外及散落路面、超載及污水滴漏等違規行為,自二○一三年八月起,警務處有聯同環境保護署及食物環境壎芵p展開聯合巡查行動,並不時在將軍澳環保大道截查垃圾車和泥頭車等重型車輛。截至二○一五年十月底,一共進行了103次聯合行動,以提高阻嚇。

  除透過法例規管車輛運載貨物外,運輸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進行宣傳和教育工作,加強貨車業界對載貨安全的認識,例如製作「貨車運輸通訊」季刊,以及與貨車業界舉行定期會議,宣傳有關道路安全信息,並提醒他們必須採取適當措施運載貨物。

  政府會繼續透過執法、宣傳和教育三方面工作,提升載貨安全。如有需要,政府會適時檢討相關法例。



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