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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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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范國威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答覆:

問題:

  本會財務委員會於二○一○年分別批准撥款550億及118億元,以便政府委託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進行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高鐵)工程項目的鐵路工程及非鐵路工程。截至本年六月三十日,鐵路工程的累計開支已超過451億元;承建商提出而未解決的申索總額則為174億元。有報道指出,按高鐵工程項目現時的進度及開支趨勢,加上有關的申索開支,高鐵工程撥款勢將於本年年底耗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港鐵公司已分別於二○一四年四月及六月正式確認高鐵工程項目延誤及工程費用會超出核准工程預算(超支),而港鐵公司委任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及政府委任的獨立專家小組已分別就高鐵工程延誤事件提交調查報告,為何政府至今仍未與港鐵公司就高鐵工程項目延誤及超支的責任問題達成共識;當局預算尚需多久才可達成共識;

(二)截至本年九月底,高鐵工程項目的鐵路工程及非鐵路工程開支狀況,並按開支項目(即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屋宇裝備、鐵路機電工程及應急費用)列出鐵路工程的開支分項數字;鑑於政府運用撥款時必須遵守「專款專用」的原則,政府有何措施應對鐵路工程的累計開支超出550億元核准預算開支,而當局又未能覓得新資金的情況;及

(三)鑑於據報有高鐵工程項目的承建商不滿政府及港鐵公司拖延處理它們提出的申索,因而醞釀集體離場,當局有何方法避免出現該情況?

答覆:

主席:

  政府高度關注廣深港高速鐵路(高鐵)香港段工程進一步延誤和超支。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最初於去年四月知會政府,目標通車時間延至二○一七年年底,並於去年八月宣布高鐵香港段項目委託工程最新造價估算為715.2億元。基於當時港鐵公司提供的資料,路政署在監察及核證顧問(監核顧問)的協助下,完成了對港鐵公司的修訂委託費用預算的評估,並於去年十一月要求港鐵公司因應署方的評估及港鐵公司本身的獨立董事委員會的報告,再次檢視有關預算,並交代如何理順在修訂委託費用預算內的若干事項。

  港鐵公司在今年六月三十日向政府提交了高鐵香港段目標完工日期和委託費用預算的最新檢視結果,再將目標完工日期推遲至二○一八年第三季度,當中包括六個月的緩衝時間在內;而委託費用預算則再修訂為853億元,當中包括21億元備用資金。

  就范國威議員所提問各項,我答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與港鐵公司就高鐵香港段項目所簽署的委託協議,港鐵公司受政府委託作為項目管理人,負責進行建造、測試及試行運作高鐵香港段。雖然政府理解任何大型基建工程,在建造期間會面對各種不同或未能預計的挑戰和困難,但是政府認為港鐵公司作為高鐵香港段的項目管理人,有最大的責任和義務控制工程成本與管理風險,做好對其各個承建商的監督和協調,致力控制開支及盡早依期完工。

  就最新修訂的完工日期及委託費用預算,以及如何解決超支的問題,政府已經與港鐵公司展開商討,同時要求港鐵公司解釋該公司在管理一些工程合約項目上的表現。政府不能接受高鐵工程持續超支,認為最終的委託費用應要封頂;而且不能只由納稅人去承擔損失,而漠視港鐵公司作為項目管理人應負的責任。

  我們會按照委託協議和相關的法律,嚴格審視港鐵公司作為項目管理人的表現,追究港鐵公司應該承擔的責任。路政署及其監核顧問已初步完成審核港鐵公司的修訂評估,目前正就一些事項與港鐵公司跟進商討。當完成所有相關的審核工作後,政府會向公眾和立法會匯報,並交代解決的方案。

(二)在立法會的財政撥款中,高鐵香港段工程分別由工務計劃項目第53TR號(鐵路建造工程)和第57TR號(非鐵路建造工程)撥款承擔。兩個範疇的工務計劃項目均各自包括支付港鐵公司的項目管理費,以及支付由政府委派負責監察和審核港鐵公司工作(包括開支)的顧問費用,總核准預算計為668億1,750萬元。

  截至今年六月三十日,兩項工務計劃項目的開支狀況請參閱附件一。至於當中鐵路建造工程(即工務計劃項目第53TR號)的分項數字請參閱附件二。從附件一中可見,兩項工務計劃項目的累計開支總額均未有超越各自的核准工程預算。而連同支付港鐵公司的項目管理費和支付監核顧問等費用,高鐵項目的累計總開支為532億5800萬元,亦未有超越立法會批出的668億1,750萬元的核准工程預算。政府恪守財政紀律,嚴格遵守「專款專用」的原則。而根據委託協議,港鐵公司作為項目管理人,亦不可在明知款項不足的情況下,向承建商承擔額外付款責任。

(三)審慎處理承建商提出的申索,乃港鐵公司作為工程項目管理人的基本責任。承建商須提供足夠資料以支持其申索的理據,而港鐵公司在收到有關資料後,有責任逐一處理、分析及詳細審視,以確定申索個案是否合理和最終得直的索償金額。此外,個別申索或需以調解或仲裁方式處理,因此最終確定應發放的金額往往需要較長時間釐訂。在審核過程完成之前,任何提及的數字只屬承建商單方面的估計,不能視作應付費用,也絕非項目開支。

  在此我不便進一步透露詳細申索數字及細節,以免影響港鐵公司與承建商的商討過程。承建商有責任根據合約規定完成工程,不能隨便離場。而港鐵公司作為項目管理人亦應妥善處理承建商根據合約條款應負的責任。至今,港鐵公司並未有向我們作出承建商醞釀離場的報告。



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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